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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單位租車被要求選國產車 轎車車價不超18萬
□其他要求
支持國貨和新能源車
《通知》要求,汽車租賃應符合現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元、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
各采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不應選擇各類進口汽車。
汽車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2年,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不應超過1年。
鼓勵各采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
在包車服務中,鼓勵各采購單位租用LPG、LNG、CNG等清潔能源客車。
各采購單位租賃的車輛(不含包車服務)加油應按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加油相關規定執行;長租車輛(一個月及以上)需新辦加油卡的,須按有關規定并持租賃合同原件到相應站點辦理(油卡有效期及優惠期應在租賃起訖日期范圍內)。
□監督管理
企業不能為租車單位虛開發票
有關部門決定,各采購單位確定試行車輛租賃定點采購,要依據合同規定及定點供應商的服務承諾,對其價格、服務及履約情況等進行監督。若定點供應商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各單位可進行投訴。一經查實,采購中心將按照《協議》有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其定點供應商資格。
各采購單位不得無故拖欠款項,不得向定點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約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合同提到,供應商有權拒絕甲方(用戶)提出的汽車租賃業務范圍外的服務和供應商承諾以外的其他要求。對用戶提出超出協議規定服務范圍和虛開發票的要求,供應商有權拒絕。
定點采購表設紀檢監察人員
在《通知》后有多個附件,包括2014-2015年度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供應商名單、采購協議、采購需求表、采購情況表以及投訴表。在采購情況表中,其中兩項引起記者的注意,其中一項為經費類別,一項為紀檢監察部門聯系人電話,不管是三公經費、業務經費、車補統籌還是其他,政府進行汽車租賃業務采購時,錢到底從哪兒花,紀檢部門得全程監督。
《通知》提到,進行汽車租賃的采購業務時需填寫電子驗收單。據中標企業介紹,驗收單是記錄采購內容的電子單據,是采購單位執行了車輛定點租賃合同簽署及后續費用支付的憑證之一。按照規定,最終交易額不能比公示價格高,反之說明政府單位和企業從中作梗,而且這張單子必須由采購中心審核后最終生效使用,可以說電子驗收單增強了雙方交易透明度,將政府采購置于更多監督之下完成。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中央單位租車 選國產車 公車改革 租車 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