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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硬規定強制帶薪休假 制度善意還是矯枉過正?
休假與評優掛鉤“強制性”引爭論
一方面,人們對于落實“帶薪休假”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另一方面,讓休假趨于“強制性”,與考核、評優等掛鉤,也引發不少爭議。
有評論認為,將企業榮譽評選與帶薪休假落實情況“捆綁”在一起,并且還是“一票否決”,這對于促進企業落實職工帶薪休假無疑很具有“沖擊力”。針對休假與個人評優掛鉤的舉措,有網友發表評論稱,“那些拼命加班的勞模,該好好休息了!”
但也有人對此產生質疑,“是不是不按規定休假,就不能評上勞模了?”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有評論據此指出,按照條例規定,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許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地方沒有權利剝奪此類勞動者評優評先的權利,地方規定不能與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相沖突。在實際執行中,“不休假當不了勞模”這樣的規定很可能淪為一紙空文。休假與評優掛鉤具有制度善意,但同時這一規定也面臨著法律困境。
針對蘭州強制推行帶薪休假的舉措,蘭州大學社會學副教授焦若水也評價稱,在當下依法治國大背景下,蘭州強制推行帶薪休假體現了政府落實法治的決心,值得借鑒。但在實施過程中,應強調法治手段,而非行政命令。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多地強制帶薪休假 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