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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退休檢察官寫8萬字材料披露“警官車禍案”

2015年07月14日 15:0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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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河南退休檢察官寫8萬字材料披露“警官車禍案”

 

  中新網焦作7月14日電 (記者吳揚)“在我從事檢察官工作36年歷程中,從來沒有一起案件像沁陽公安局紀檢書紀張學林這場車禍死亡案一樣充滿謊言。”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前督察專員張南京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張南京告訴記者,目前他已整理了8萬字的材料,以期全面披露這起車禍案自發現到偵辦、到檢察、到法院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他想告訴人們一個真相,這個案件的調查有太多的謊言。

  據沁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為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下簡稱“2·11交通肇事案。”)

  退休檢察官列舉案件調查中的問題

  張南京告訴記者,這起車禍案從事發到現在,已經歷時2年5個月時間,仍未能結案。其中最大的問題是,該案的整個調查過程都充斥著謊言。

  比如說,車禍發生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警察原本可以控制肇事司機,卻沒有控制肇事司機,理由是忙于救援。

  這是謊言。根據他的調查,事實是,在受害人張學林被送往醫院后,肇事司機還在現場,出警人員卻沒有對肇事司機采取必要的措施。

  比如說,因警方沒有控制肇事司機,出現了沁陽市交通局職工拜林龍冒名頂替肇事司機的情況,而警方調查人員在明知拜林龍不是肇事司機的情況下,卻煞有介事的審問拜林龍。

  比如說,肇事車上的乘座人完全可以說清楚,誰是肇事司機。但在警方調查認定的乘座人中,不斷出現假乘坐人。以至于錯過了最佳審問時間。直到現在也沒有人能說清,或者不想說清肇事車上究竟坐了幾個人,都有誰在車上。

  比如說,處理事故交警配帶的記錄儀上的事故現場錄像有一大段缺失。

  比如說,在沁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上,明明顯示事發當晚警方辦案人員記錄下了肇事司機姓名、身份證號。但之后卻說,肇事者逃逸。

  比如說,根據移動電話運行軌跡,事發當晚肇事車上乘座人沈小正、李小聯根本不在警方認定的“肇事者”王浩斌家吃飯,而目前的調查結果卻認可沈小正、李小聯在王浩斌家吃飯、喝酒。

  比如說,根據警方110接警紀錄,以及另一起車禍案中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買某某和白某某證言,可以確實,“2·11交通肇事案”發生時間是20點55以前,此時官方認定的“肇事者”王浩斌還在家中。

  不在現場的王浩斌怎么可能成為肇事者呢?

  比如說,“肇事者”王浩斌被羈押期間,為了能讓王浩斌取保候審,警方人員主動為其作不適合羈押的病情鑒定。此鑒定后來被認定為“假鑒定”。

  比如說,根據“肇事者”王浩斌移動電話運行軌跡,事發當晚,王浩斌在"膝蓋粉碎性骨折"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后,第一時間不是去醫院治療,而是去了沁陽市委常委樓。

  “肇事者”王浩斌去沁陽市委常委樓干什么,這起交通事故與這座常委樓有什么關聯。但是,始終沒人對此展開調查。

  比如說,事故發生后,因張學林家人、親屬要求官方公布事故真相。于是,張學林的妹妹被免職,而肇事車上的乘坐人西萬鎮副鎮長梁譜,在車禍發生后隱身長達1年半時間,且不主動向司法機關說明情況。更令人不解的是梁譜隱身期間竟然獲得了提拔。這是正常的人事調整,還是刻意的人事安排?

  張南京說,就他目前所掌握的證據,完全可以證明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機,他可以百分之百的確定王浩斌是“警官車禍死亡”的第二個頂替者。

  那么誰是肇事司機呢?

  張南京表示,目前這個問題可以說已經不是一個純技術問題,而是當地領導必須考量的一個小政治問題:推翻之前對這個案件已經作出的結論,勢必會從上到下讓很多官員尷尬,甚至被處理;維持王浩斌就是“肇事者”的結論,顯然難服人心,也勢必讓沁陽市公檢法三家的形象蒙黑。何去何從,沁陽市和焦作市的官員必須權衡利弊,作出選擇!

  據了解,今年2月,張南京從焦作市檢察院督查專員崗位上退休。退休前張南京負責此案的督查工作。在職期間張南京接連寫了10多份督查報告,向上級反映該案存在的問題。

  張南京對記者說,他從檢36年來,曾經糾正了多起冤案。惟獨這起看起來并不復雜的交通肇事案直到今天他從督查專員崗位上退下來,也沒有查出個令人信服的結果。

  張南京告訴記者,他在調查“2·11交通肇事案”中還發現了2012年沁陽市公安局處理的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也出現了冒名頂替的情況。2012年的這起案件后來因為冒名頂替者獄中反悔,才使得案件真相大白。調查發現,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沒有警務人員配合冒名頂替是不可能得逞的。令人吃驚的是處理這起案件的兩名警務人員,竟和處理“2·11交通肇事案”的兩名警務人員為同一人。由此可見,沁陽公安系統的腐敗可謂由來已久。

  張南京說,他整理的這8萬字的材料,既有對案件各個環節的紀錄,也有對警方不同時間材料比對中發現的諸多自相予盾的問題,還有案件發生后相關官員微妙態度,以及事件發生后相關人員職務的變動,以及他對這起案件的調查、思考。這些材料既有他在任時的調查情況,也有他退休以后搜集的證據。

  “這起案件至今沒有查清是我人生中的一個遺憾,也是我作為檢察官的恥辱。我希望,我整理的這些材料能對后來參與調查此案的人有所幫助。我堅信案件總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至少我不會放棄。”

  官員諱談“警官車禍死亡案”

  針對張南京有關“王浩斌不是肇事司機”這一說法,記者先后多向沁陽市公檢法三家提出采訪請求,均未獲回應。

  記者致電沁陽市公安局長鄧豫生,鄧一聽記者采訪此案,遂即掛斷電話,記者將采訪內容短信發過去,未見回復。

  記者致電沁陽市公安局主管此案任副局長,任一聽記者采訪此案,遂即掛斷電話,回短信稱,“我在開會”。記者將采訪內容短信發過去,未見回復。

  記者致電沁陽市檢察院檢察長聶全武,聶一聽記者采訪此案,遂即掛斷電話,回短信稱“在車上請發短信”。記者將采訪內容發過去,未見回復。

  記者致電沁陽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長、此案主審法官審判長張庭長,張未接電話,發短信未回。

  事實上,在“2·11交通肇事案”長達2年5個月的調查審理期間,記者多次就此案的諸多疑點向沁陽市公檢法三家提出采訪請求,均未獲回應。

  當地一不愿透露姓名官員對記者說,在涉及“2·11交通肇事案”的問題上,除了張南京敢發聲外,其他公檢法的人都不愿說。

  案情回顧:歷時2年5個月仍無定論

  2013年2月11日,即這年春節的第二天,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車禍死亡。

  2013年2月12日上午10點30分(事發13小時后),王浩斌自河南洛陽正骨醫院向沁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打電話,自首自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

  2013年4月28日(事發2個月17天后),沁陽市公安交警大隊下發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浩斌為肇事司機。

  2013年5月2日(事發2個月21天后),沁陽市公安局將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至11月3日(事發8個月22天后),沁陽市公安局主動為王浩斌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后審的理由是:王浩斌患有小腦網膜囊腫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暫不適合羈押。

  2014年2月11日(事發1年后)沁陽市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

  2014年7月8日(事發1年5個月后),沁陽市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審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時,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審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對王浩斌當場驗傷。

  2014年7月10日(事發1年5個月后),新的法醫鑒定認為,王浩斌的病不影響羈押,王浩斌遂被再度收監。但警方始終不對外公布對王浩斌新的法醫鑒定報告。

  2014年10月28日(事發1年8個月后),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浩斌刑期4年6個月。

  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就此案向焦作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2015年7月14日(事發2年5個月后),死者家屬及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前督察專員張南京仍堅持認為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司機,并不斷的向上級公檢法機關反映。或因為此,該案二審至今仍未開庭審理。

  該案審理期間,有3人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判刑,其中一人是警員。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退休檢察官 寫8萬字材料 披露 “警官車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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