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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落馬副校長:曾為中控系創始人 被800余人簽名作保

2015年02月03日 10:32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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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萬股權:是否被賤賣?

  《中國經濟周刊》獲悉,褚健涉嫌利用擔任浙大工程中心副主任、浙大海納董事、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采取騙取手法,將浙大工程中心、浙大海納中控公司持有的中控技術股權,低價轉讓給自己所控制的中控科技,侵吞巨額股權差價及分紅。

  在2014年7月褚健案的《起訴意見書》出來之后,周澤曾在其實名微博上對該問題進行過解釋和說明。周澤稱:《起訴意見書》指控,2002年7月,褚健隱瞞浙大海納中控公司所持有中控技術300萬股權的真實價值情況,欺騙浙大海納和浙大海納中控公司高層同意以1:1.2比例將300萬股權轉讓給中控科技,并操縱浙大海納中控公司董事會作出同意轉讓協議。經評估,2003年1月22日該300萬股權市場價為2619.23萬元,差價2259.23萬元被褚健侵吞。

  這是褚健或將面臨的數額最大的一項指控。

  據周澤介紹,2002年7月9日,浙大海納中控公司第一屆董事會2002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同意將持有的中控技術300萬股權按1.2元/股合計3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中控科技。而據中控技術2001年度審計報告,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控技術每股凈資產為1.044元。

  周澤稱,浙大海納董事長梁樹德當時提出以溢價20%的價格轉讓,后該條件經浙大海納中控公司董事會同意確認。這根本不存在欺騙之說,海納的高層都是當時頂尖的學術帶頭人,有超出正常水平的判斷力,受欺騙的可能性不存在。

  周澤的這一說法,在《中國經濟周刊》對當年部分知情者的采訪中一定程度上得到印證。

  浙江大學原黨委副書記周文騫曾任浙大校長助理,負責管理校辦企業。據他的說法,2002年至2003年,浙大因建設紫金港校區資金緊張,遂將浙大海納賣掉。浙大海納旗下的浙大半導體、浙大海納中控公司、浙大快威科技三塊業務也被先后剝離轉讓。“中控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獨立出去的。”

  “浙江大學就浙大海納中控公司所持中控技術的股權轉讓問題專門開會討論決策,還形成了文件。”親歷這個過程的中控科技法律顧問、浙江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沈田豐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說,當時要求轉讓回報不少于10%,加上未分配紅利,最后以1:1.2的溢價比進行轉讓。“這個轉讓是董事會決議同意通過的。”

  在上述受訪者看來,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委托評估機構將中控技術2013年1月22日300萬股權市場價格鑒定為2619.23萬元,是參照今天中控技術的股權價值,計入該股權交易未來若干年的預期收益,而得出當年的股權價值,并不合理。

  “當時中控技術的發展,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產品還沒成型,資金投入回報慢,骨干人員在流失,產業整合出現困難,風險非常大。而中控技術現在在自動化控制領域已經是領軍人物,資產價值已經是天文數字,以現在的資產價值去看初創時的轉讓價格,極其不合理。”沈田豐說。

  1000多萬元科研經費,是否被騙取或侵吞?

  《中國經濟周刊》獲悉,褚健或將面臨的指控,還包括在擔任浙江大學先進控制研究所所長時,1999年至2004年,利用負責管理科研人員費的便利,騙取或直接侵吞經手管理的科研人員費695萬元,部分資金用于投資理財及個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資。

  褚健在自辯材料中稱,“科研人員費”實指“科研人工費”。

  據褚健的辯護律師方軍介紹,2006年之前,因國家就科研經費的具體管理沒有詳細規定,浙江大學“科研人工費”發放的主要依據,是該校自己出臺的一些規定。依據這些規定,科研人工費一直被作為課題組增加學校科研經費收入的獎勵和補貼,是學校鼓勵科研人員爭取科研費而采取的一種激勵措施。一般在科研經費到達學校之后,由課題組負責人直接領取并享有支配使用權。

  例如,1999年出臺的《浙江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科研經費按當年學校經濟政策的規定提取科研管理費、水電費、人工費和特支費。” 2004年,浙江大學相關規定中,人工費提取比例最高達到16%。

  當然,從科研經費中按比例提取人工費、管理費的做法,并不僅僅存在于浙江大學,而是普遍存在于全國的各大高校。

  2005年,國家開始對科研經費的管理進行整頓,嚴禁課題經費提成。

  2006年,浙江大學印發《浙江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2006年修訂》的通知,廢止了原來的科研經費相關政策,改變了“科研人工費”的領用規則。2010年,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浙江大學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廢止了之前的激勵措施。

  “作為課題項目負責人,褚健所經手管理的這600多萬科研人員費都是按照學校的政策,根據財務處要求履行手續多次提取的。而且都發生在2006年之前,應適用當時的政策規定。”方軍認為,根據學校的政策,提取后的人工費如何使用,項目負責人享有自主權。所以,褚健對這600多萬科研人員費也應享有自主權。

  褚健在自辯材料中說,他將本可以分配掉的人工費積累存了下來,部分集中用于給研究所的青年教師發放年終獎或補貼,以鼓勵青年教師潛心教學與科研創新。

  這一說法得到了褚健在研究所的同事王樹清的證實。據王樹清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老師們爭取國家課題獲得的科研人工費由所里統一管理,財務支出由所里的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科研項目有多的年份也有少的年份,如果發現有不平衡,年終的時候再發一兩萬給大家補貼一下,同時獎勵給那些表現突出的年輕老師們幾萬。”

  然而,褚健在自辯材料中并未就除用于獎勵科研外的剩余人工費去向進行說明。

  據悉,《起訴意見書》指稱,褚健將部分資金用于投資理財及個人向中控科技的增資。

  《起訴意見書》還指控褚健,2000年至2003年間,利用擔任浙江大學工程中心副主任的便利,將本屬于工程中心的SUPCON系列產品示范工程項目的900萬元科研經費,分三次轉入中控技術,再由中控技術轉入中控科技,其中800萬元作為未分配利潤入賬,占為己有。

  根據褚健方面的說法,考慮到學科和實驗室的業績和經費利益,褚健當時的領導、工程中心主任孫優賢要求中控技術在申報各類國家項目時,盡可能以工程中心名義聯合申請。

  “實際是,褚健所在企業的科研被放到了工程中心的名下。”方軍說,“SUPCON系列產品示范工程項目共支出1.6459億元,除部分國撥經費外,其他絕大部分資金均為中控自籌。而由于國家撥款遠落后于項目建設進度,當撥款到賬時只能用于填補公司之前用在項目投入上的自有資金。當時并沒有相關規定,要求接收企業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因此國撥資金當然就進入了中控的自有資金賬戶。”他認為,該項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褚健一直堅持對偵查人員解釋,他所有的出發點是好的,不可能在主觀上有貪錢的想法。”方軍律師介紹說。“但這種集中一切資源的方法,在很多人看來,是不規范的。”

  褚健的罪與非罪、如何處罰,還有待法律的判決。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褚健 中控創始人 罪與罰 浙大落馬副校長 800余人簽名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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