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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中一老師收10萬助學生成功“考取”清華

2015年03月16日 15:20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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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北大附中一老師收家長10萬助學生成功“考取”清華

 

  北大附中音樂老師和樂團指揮羅某,為3名學生考取藝術特長生提供幫忙,最終一人考取清華大學,一人考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一人考取北大附中,羅某先后拿了家長給的28萬元感謝費。案發時,羅某有10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記者上午獲悉,海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案發

  46歲的羅某是北京人,2004年7月調入北大附中擔任音樂老師、學生管樂團排練指導老師、樂團指揮。

  2011年12月5日,檢察院收到他人舉報羅某受賄的線索,在掌握相關證據后,于2013年4月9日前往北大附中將羅某帶回調查。

  此后,羅某如實供述收受學生家長賄賂的事實,因涉嫌犯受賄罪,羅某于2013年4月27日被逮捕。

  案發后,羅某家屬代為退賠贓款22萬元。

  指控

  幫助學生上清華 收家長10萬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羅某利用負責組織高校樂團教師與北大附中學生見面會的職務便利,接受學生毛某父母的請托,幫忙運作毛某考取清華大學藝術特長生一事,向清華大學藝術教育中心主任朱某提出照顧毛某的請托,并收受毛某父母的10萬元,后毛某被清華大學錄取。

  羅某曾供述,2004年末,北大附中舉辦高校老師與學校藝術特長生見面會,向高校推薦高三樂團畢業生。

  見面會前,毛某母親找他幫忙推薦上清華,羅某說盡力幫忙。后來羅某向朱某推薦了毛某,朱某聽了毛某的演奏,也認為水平不錯。在清華大學藝術特長生考試前,羅某曾經給朱某打電話,讓朱某照顧一下毛某,并表示會好好感謝,而朱某說不用謝。

  2005年3月,毛某參加清華大學的藝術特長生招生考試,并與清華大學簽了書面錄取意向協議。毛某家長此后給羅某的銀行賬戶匯款10萬元。拿到錢后,他曾約朱某出來吃飯被拒,于是羅某送給朱某一套兩本美國樂譜,樂譜價值大約1000元。

  毛某家長證言顯示,毛某當時文化課不夠錄取線,加上特長加分就夠了。每年很多大學都會到各中學樂團挑選特長生,羅某作為北大附中的管樂團指揮老師,負責向大學推薦。于是她找羅某推薦毛某上清華。羅某告知招黑管特長生,但需要10萬元走關系。

  2005年3月,她按照羅某提供的銀行卡號給羅某匯款10萬元。毛某確實通過特長生加分考上了清華大學。

  幫學生上北航 收家長16萬

  2006年12月,羅某接受管某母親請托,幫忙運作管某考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藝術特長生一事,向時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兼職教授的寇某提出照顧管某的請托,并收受家長給予的16萬元,后管某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錄取。

  羅某說,2006年九十月,管某母親找他幫忙推薦上清華大學,并提出給其十五六萬。羅某沒有反對,后來因管某成績不穩定,考清華大學風險大,羅某建議管某改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2006年12月,管某母親將16萬元打入羅某銀行賬戶,羅某說他曾找北航管樂團指揮寇某幫忙,并提出事成后給寇某3萬元好處費。

  北航錄取管某后,羅某到寇某家中給了他3萬元現金。羅某稱,他與管某母親一起吃飯時曾退給了其6萬元。

  管某家長證言顯示,羅某說需要16萬元上清華,她匯給對方16萬元后,對方告訴她,管某的文化課不太好,考清華有難度,建議報考排名差點的名校更穩妥,于是其讓孩子改報北航。后來管某順利通過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藝術特長生考試。

  負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特長生招生考試的寇某稱,羅某曾經跟其說過有一個吹雙簧管的學生管某,報考了北航,問其能不能幫忙,其告訴他幫不上。

  幫學生上北大附 收家長2萬

  2006年下半年,羅某接受學生趙某請托,為趙某考取北大附中藝術特長生一事給予幫助,并收取家長2萬元,后趙某被北大附中錄取。

  羅某稱,2006年下半年有朋友找他,說趙某吹次中音號非常不錯,馬上要小升初,讓羅某幫忙把趙某招入北大附中。后來趙某吹了一段小低音號,羅某感覺趙某吹得不錯,就表示盡力幫忙。

  后來趙某順利考上北大附中。羅某說他當年給副校長的建議錄取名單上寫了趙某的名字。趙某家長曾主動給羅某匯過2萬元錢。

  趙某家長證言顯示,孩子小升初想考北大附中藝術特長生。她給羅某打電話希望關照一下。羅某曾打電話向其借2萬元錢,其當時一聽就明白了,按照羅某提供的銀行賬號把錢打給了他。這錢實際上是羅某要的,借錢只是一個借口,所以沒打借條。

  收支不符 124萬財產來源不明

  法院審理發現,羅某收入與支出嚴重不符。羅某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扣除其合法收入及受賄犯罪金額28萬元,差額為124萬余元,羅某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羅某大筆支出

  2011年2月21日,羅某花30萬元購買了保險

  2011年12月20日、12月26日,羅某分別支出100萬元、160萬元購買工商銀行理財金

  2012年7月2日、8月3日,羅某向工商銀行定期存款兩筆,金額分別為美元1944.61元、人民幣6萬元

  支出合計297萬元

  羅某收入匯總(截至2012年8月3日)

  從北大附中領取工資等合法收入68萬余元

  從玉淵潭中學領取勞務費1.3萬元

  從北京師范大學亞太實驗學校領取工資、排練費13萬余元

  從北京市二龍路中學領取的勞務費共計10萬元左右

  2007年,離婚分得財產51萬余元

  合法收入合計145萬余元

  自辯:拉斯維加斯賭博贏百萬

  對此羅某辯稱,這筆錢有一部分是北大附中發的住房補貼。他是無房戶,學校至少發過兩次住房補貼,共計30多萬元。還是他2007年離婚時分得的財產。

  此外,還有2007年以后賺的工資、排練費等。他有時幫別的單位排練,有的收入幾百元,也有的收入上千元,時間比較長的單位有玉淵潭中學、二龍路中學、對外經貿部職工子弟學校等。

  2008年8月,他在美國拉斯維加斯賭場里用1200美元的賭本贏了大約15萬美元,當地一個華人幫助他把賭場支票換成了現金,扣除大約10%的手續費,他最后拿到人民幣110萬元左右。這些錢是他回國后,對方分多次在北京給的現金,每次10萬元左右,他將一部分用于開銷,一部分存在銀行里。

  判決

  涉兩罪被判11年

  此案開庭時,羅某對檢方指控有異議。

  他及辯護人認為,羅某不具有決定招生的職務、職權,其身份、地位不足以影響招生老師的意志。考生本身成績優秀,具有考取實力,因此不能認定其受賄。此外,羅某在外兼職收費標準是每小時800元到1000元,兼職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鑒于其平時生活簡樸、支出較少,相關財產存在合理性,不能認定其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認為,羅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羅某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

  羅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在家屬協助下退繳部分贓款,法院綜合考慮其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等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海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10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繼續向羅追繳贓款6萬元及差額財產124萬元。文/記者 洪雪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老師收家長感謝費 “考取”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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