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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二審仍死刑 法院回應兩大焦點
庭審照片(上海高院提供)
昨天上午10點36分,聽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宣判,林尊耀含在眼眶里的淚水奪眶而出。盡管前天晚上,辯護律師已提醒過他,“結果不好說”。
與此同時,在法庭另一側,黃國強和楊國華夫妻倆,此前曾強烈要求“以命抵命”的被害人黃洋的父母,也流下了眼淚。他們一直堅持的訴求,再次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但真聽到“死刑”的一剎那,黃國強的感受卻是“現在心里非常不好過,心情復雜”。而就在半小時前,他進入法庭時,還曾對媒體表示,如若改判,必將抗訴。
沒有落淚的那個,還是林森浩。
聽到“維持原判”,林森浩只是轉身看了看辯護律師席,情緒并未顯現太大波動。一審時,他也是這樣僵硬的表情。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林家上訴。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院二審開庭。因為知名律師斯偉江加入辯方,此案被媒體認為可能“出現驚天大逆轉”——法醫胡志強以“有專門知識的人”身份出庭,稱被害人黃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發性乙肝”。
從二審庭審至今,被告父親林尊耀聽到的大多是“或能改判”的寬慰話。就在昨天晚上,中國青年報記者與林尊耀獨家對話時,他還充滿希望:“很多人跟我說會改判,我什么都不懂,我想法院應該會把事實搞清楚,給一個公正的判決。”
他甚至還想,判決后,和兒子見上一面,“很多事情我不能理解,我要當面問問他!外面很多說法,我都不信,我要當面聽他告訴我。”
林父擬再申訴:“我兒有錯,但罪不至死”
今天法庭宣判結束,林尊耀在他的弟弟、林森浩好友以及律師的攙扶下走出法庭。那段長長的階梯,他走得格外艱難——為了拍到他的“第一反應”,二十多名攝影記者擋在他的面前,他一邊低頭擋著臉,一邊小心地邁步,好像生怕撞到別人。
一名記者問他:“你是不是還會再找黃洋家屬尋求原諒?”
他停下腳步,摸著一頭花白的頭發,一邊搖頭,一邊又想對著錄音筆說些什么,但最終什么都沒說,除了一句“我現在很亂,真的,很亂”。
不過,在談到案情時,這個昨天還期待“法院公正判決”的被告父親,還是忍不住為兒子“辯護”了兩句:“黃洋的死因還沒弄清楚,(法院)重新鑒定一下都不行,這么快就要把我兒子殺掉,這是怎么回事?我弄不明白。”
他告訴記者,“肯定要再申訴”。“我兒子雖然有錯,但罪不至死。好多事情,包括質譜圖、鑒定都沒有做,不能光憑我兒子口供來做吧?”
林森浩叔叔則對黃洋的體檢報告始終心存懷疑,“關于黃洋的體檢報告,別人都有,只有黃洋的(報告)就說‘多次被水浸泡,模糊不清’,我們去電腦里面調資料,都調不到,無法理解。”
除林家人外,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和唐志堅,也在第一時間發表了《二審裁定尚未生效,我們仍會努力》的律師聲明。聲明稱,二審裁定基本沒有回答辯護人提出的任何一個主要質疑,譬如為什么不提供毒物質譜圖、為何二次尸體解剖均不進行毒物檢驗、案件定性不準確無法證明“故意殺人”等。
對于上述質疑,黃洋的代理律師葉萍說,二審時,林的辯護律師斯偉江確實在法庭辯護技巧方面表現出彩,但具體到翻案的證據方面,其實并不充分。“他可能把一些小的細節放大出來,但實際你如果看到整個案卷,你會發現,這些細節并不能推翻什么。”
二審法院回應兩大焦點:為什么是故意殺人?為什么是中毒致死?
記者了解到,在2014年12月8日的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兩點:一是被害人黃洋的死因,究竟是中毒致死,還是“爆發性乙肝”;二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存在殺人故意。
針對上述兩個問題,二審法院在今日的判決中做出了明確回應。
在黃洋死因方面,二審法庭稱,第一,黃洋飲用421室飲水機中的水后即發病并導致死亡。黃洋于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案發前晚未飲酒;林森浩也供稱黃洋飲用了飲水機中被其投毒的水。第二,黃洋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病理司法鑒定》均證實,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
法庭認為,上述鑒定意見的鑒定人所在相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本身均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規范合法,鑒定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防范、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
經法庭核查,為“爆發性乙肝”一說出具鑒定書的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其一般經營范圍系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公共關系服務教育咨詢、市場調查技術咨詢(未取得行政許可的項目除外),注冊資金人民幣5萬元。然而,鑒定人胡志強與莊洪勝卻同為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人員。
當法庭詢問胡志強“為什么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不出具相關意見書”時,胡回答“沒有人委托,我沒有辦法取到第一手的資料”。當訴訟代理人詢問胡“與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有什么關系”時,胡回答“我們(其與莊兩人)是他們聘請的法醫專家”。
法庭認為,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和胡志強當庭發表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庭不予采信。
而在是否“故意殺人”的問題上,二審法庭認為,多名證人證言、林森浩的碩士畢業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實時組織彈性成像定量評價大鼠肝纖維化》等論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于2011年與他人用二甲基亞硝胺做過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審庭審均穩定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
法庭判決稱,林森浩關于投毒后曾將飲水機內水進行稀釋的辯解,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關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林森浩具備醫學專業知識,明知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物品會造成人和動物肝臟損傷并可導致死亡,仍故意將明顯超過致死量的該毒物投入飲水機中,致使黃洋飲用后中毒死亡,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編輯:曾珂
關鍵詞:林森浩投毒案 林森浩投毒案二審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