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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白領地鐵站內猝死 一審判地鐵擔責三成(圖)
案件焦點
●地鐵為何要承擔責任?
●如何判定地鐵方有過錯?●120急救是否應擔責?
判決書中提到,深圳地鐵客流量巨大,發生梁婭此種突發疾病的緊急狀況概率極高,地鐵集團對此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制定應對措施。其能夠承擔此種救助義務而沒有承擔,就應當對他人因自己的不作為而遭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梁婭和其他普通民眾有理由相信,自己若在地鐵站內生命處于高度危險的緊迫狀態時,會得到地鐵集團即時合理的保護,屬于其對被告地鐵集團的合理期待和基本信賴”。
●如何判定地鐵方有過錯?
記者梳理發現,在類似的乘客猝死事件中,法院認定地鐵及公交公司承擔多大責任,其中主要考慮當時相關人員的應急措施以及猝死的原因。對于梁婭猝死的具體原因,由于她未進行尸體解剖,現有證據已無法查明,故法院認為,地鐵集團的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無法確定。
事發時,地鐵集團員工到達現場后,9分鐘后首先撥打110報警電話,15分鐘后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呼救。對此,法院認為,地鐵有監控設施,可即時查看監控錄像,故其完全有能力即時了解事故的起因,不屬于公安機關即時需介入的情況。所以,工作人員完全不需要在撥打120急救之前先撥打110報警。
同時,地鐵員工受過急救培訓,相比普通人而言,理應更有能力判斷出情況危急。“15分鐘后才撥打120急救電話,已超出了一般人能接受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合理限度。”法官表示。
●120急救是否應擔責?
梁婭父母認為,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場后違反急救診療常規,沒有采取任何積極搶救措施,斷然宣布梁婭死亡,因此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昨日法院宣判,急救中心在當日上午10時46分接到120報警電話后,救護車于10時50分自南山醫院出發,由此可見,急救中心在接到報警后迅速完成車輛調度、派遣工作。而救護車輛到達時間及急救人員對患者狀況的認定及救治方式等不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圍內,故急救中心不存在過錯。
此外,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鐵集團向其賠禮道歉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地鐵集團并無侵害的故意,不屬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禮道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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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湛江小伙麥月在深圳地鐵黃貝嶺站等車時突然倒地,120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后搶救無效身亡。監控錄像顯示,麥月倒地后其同伴即俯身查看,隨后陸續有保安人員趕到。大約過了20多分鐘,醫護人員趕到。家屬認為急救人員到場時間太長,影響了急救。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白領地鐵站內猝死 梁婭 地鐵擔責 120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