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銳評
“奇葩罰款”當休矣
“上班遲到要扣錢,因故請假要扣錢,完成不了工作任務要扣錢。”這些規定早習以為常。然而,蘇州某論壇上一網友發帖稱:蘇州某公司出了個奇葩新規定,最嚴格的一條是,只要吃飯剩了兩粒米以上,就要被罰款,而扣一次錢就要被記過,記過超過兩次還要被開除。這樣的規定到底合不合適引發網友質疑。(11月30日《西安晚報》)
“一粥一飯,當思來者不易;半絲半縷,恒念物力維艱。”厲行節約,于公于私都是值得弘揚的美德。但是,“碗里剩兩粒米以上要被罰款”,這樣的“奇葩罰款”規定一經曝光,卻引發眾多網友質疑。因為其背后折射出的是該企業借節約之名,行侵犯勞動者權益之實。
從法律層面講,企業對職工進行罰款甚至開除,應是基于職工的錯誤行為,且此行為已對企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如安全事故、質量差錯等,而不是“吃飯剩米”這類不良的生活習慣。企業對職工的“罰款權”,最早出現在1982年國務院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一條例已于2008年被明令廢止,并指出“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賦予企業管理職工“碗里的事”的權利。
更值得追問的是,在這個法治社會大背景下,該企業為何敢于出臺如此雷人的規定?稍加分析,不難發現其是企業、職工這一“強弱結對”產下的“怪胎”。一方面是企業及其管理層高高在上,不拿職工的權益與權利當回事,“重典”治廠,以此“馴服”員工;另一方面是員工的權利“孱弱”,面對“奇葩罰款”,許多職工成了“沉默的羔羊”,不敢反駁、不敢維權。
揆諸現實,類似的“奇葩罰款”屢見不鮮,如遲到×分鐘罰款、說話陰陽怪氣罰款、學生背不了書罰款等。這些“奇葩罰款”顯然對社會公序良俗構成了傷害。眾所周知,厲行節約是道德之善,職工權益受保護是法律底線。兩者孰輕孰重,對于一個有常識的人,自然很容易判斷。試想,企業既然此次能以“浪費糧食”的名義對員工進行罰款,那么下次能不能以說話不檢點、形象不莊重、走路過于風風火火等名義,對員工進行處罰呢?當企業提出要慈善捐助而員工不積極響應時,那么企業可不可以其“沒有愛心”而克扣工資、罰款甚至開除呢?其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由此看來,以蹂躪法律為代價弘揚“道德之善”,并不能為道德增色,反而使其蒙受羞辱。在法治之風正盛的當下,類似的“奇葩罰款”早該休矣。
編輯:曾珂
關鍵詞:奇葩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