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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見義勇為評獎被“頂替” 官方稱他曾多次毆打群眾
見義勇為的稱號是否能夠授予有過污點的個人?平時的表現到底有多重要?
據了解,最終獲評的4人,每人獲得了至少1萬元的獎勵和若干榮譽,周偉光說:
周偉光:參與救火的11個人,也沒有任何人有意見,今年南通的見義勇為獎金可能稍微高一點,意見就出來了。
對于為何要申報個人榮譽,如皋市公安局政治處宣教科蘇警官解釋,之所以沒有申請集體榮譽,因為每個人在事跡里作用不同,而個人平時的表現也很重要。
蘇警官:救人救火的過程中,有參與救人的,有救火的,還有參與去搬家具的,危險程度不一樣,救人的不一定是最危險的。
蘇警官強調,張豪落選因不符合《關于開展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候選人評選的通知》中,見義勇為先進分需要“一貫遵紀守法”的規定。
蘇警官:如果說一貫遵紀守法,社會反響好,群眾公認的同志,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我們會把它推薦給政府表彰,因為政府表彰先進分子就相當于英雄模范的榮譽稱號,就不可能光從見義勇為的角度來講,還要看現實表現。
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屬于見義勇為行為,應當給予獎勵。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認為,如果張豪違法違紀,應該受到懲罰,但見義勇為行為和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區分開來。
楊偉東:把曾經有前科的,有違法行為的人作為一個排除見義勇為,我認為是不恰當的,一碼歸一碼,你犯罪行為該受到處罰就受到處罰。你的見義勇為本身是褒獎這樣的行為,就是舍棄自己的生命安全,乃至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救助他人集體國家財產,這樣的排除不利于見義勇為的行為能夠在社會中得到認可。
評選已經塵埃落定,但爭議仍在繼續。張豪說,他還要去參加某地方衛視的節目錄制,為自己討說法。
張豪:是不是每個人都是一張白紙,評見義勇為的時候,沒有一點黑點,如果說我被火災燒死了,是不是意味著我以前有什么過錯,我就白死了。如果一個人犯了錯誤,做了好事,因為以前的錯誤不能評比,那還有沒有公平性。
編輯:羅韋
關鍵詞:城管見義勇為評獎被“頂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