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最高檢修訂舉報工作規定 首次明確舉報人具體權利(全文)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舉報線索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二)舉報材料應當放置于保密場所,保密場所應當配備保密設施。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密場所。
(三)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四)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五)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偵查工作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線索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六)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條 舉報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網上舉報,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并適時更換。
利用檢察專線網處理舉報線索的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
通過網絡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后,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預防和處置打擊報復實名舉報人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向人民檢察院求助時,舉報中心或者偵查部門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認為威脅確實存在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護的臨時措施保護舉報人,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十三條 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時,應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舉報人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四條 對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經調查核實,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處理:
(一)尚未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對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名譽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第八章 舉報獎勵
第六十六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舉報人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數額和舉報材料價值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第六十八條 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一般應當在判決或者裁定生效后進行。
獎勵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涉及舉報有功人員的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第六十九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案件查處期間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檢察機關應當給予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相應的舉報獎勵。
第七十條 舉報獎勵工作由舉報中心具體承辦。
第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遵照實事求是、依法穩妥的原則,開展舉報失實澄清工作。
第七十二條 經查證舉報失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被舉報人提出澄清要求或者雖未提出澄清要求,但本院認為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在征求被舉報人同意后,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由偵查部門以適當方式澄清事實:
(一)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因舉報失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的。
第七十三條 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在初查終結后一個月以內進行。舉報中心開展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或者復議的,應當在審查或者復議結論作出后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偵查監督部門開展不立案監督的,應當在監督程序完成后十個工作日以內進行。
第七十四條 舉報失實澄清應當在被舉報人單位、居住地所在社區、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舉報人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
第七十五條 舉報失實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二)在一定范圍內召開澄清通報會;
(三)被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 舉報中心在舉報線索管理工作中,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有關材料移送本院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七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舉報線索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的;
(二)濫用職權,擅自處理舉報線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為壓制、迫害、打擊報復舉報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壓、隱匿或者遺失舉報線索的;
(六)違反舉報人保護規定,故意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或者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被舉報單位的,或者應當制定舉報人保護預案、采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導致舉報人受打擊報復的;
(七)故意拖延,查處舉報線索超出規定期限,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隱瞞、謊報、未按規定期限上報重大舉報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舉報工作 最高檢 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