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最高檢修訂舉報工作規定 首次明確舉報人具體權利(全文)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已經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14年9月30日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舉報線索的受理
第三章 舉報線索的管理
第四章 舉報線索的審查處理
第五章 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
第六章 舉報答復
第七章 舉報人保護
第八章 舉報獎勵
第九章 舉報失實的澄清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保障舉報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審查舉報線索,答復、保護、獎勵舉報人,促進職務犯罪查辦工作,保障反腐敗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舉報中心負責舉報工作。
舉報中心與控告檢察部門合署辦公,控告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舉報中心主任,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配備一名專職副主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單設舉報中心。
第五條 舉報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靠群眾,方便舉報;
?。ǘ┮婪?、及時、高效;
?。ㄈ┙y一管理,歸口辦理,分級負責;
?。ㄋ模﹪栏癖C?,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ㄎ澹┘訌妰炔颗浜吓c制約,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舉報宣傳。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行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人民檢察院鼓勵依法實名舉報。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舉報工作 最高檢 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