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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新規嚴防“假立功” 減刑假釋應逐案審查
本報北京8月26日電 (記者 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上午正式對外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同時,也對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范,對檢察監督工作相應作出調整和明確。
規定共25條,包括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審查、核實、出庭、糾正及監督等5個方面。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逐案進行審查,審查范圍包括減刑、假釋案件法律文書,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等,對擬提請假釋案件,還應當審查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等。檢察院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規定還著重強調了減刑、假釋案件的調查核實工作,規定六類案件必須一律調查核實。這六類案件包括: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收到控告、舉報的;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核實將采取調閱復制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鑒別、進行文證鑒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以及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等多種方式進行。
此外,規定還對檢察機關的職責任務以及法律監督職能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對法院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并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檢察機關一旦發現執行機關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發現法庭審理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庭審后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的背后往往存在著執法司法腐敗。對此,規定明確要求嚴懲減刑、假釋中的司法腐敗行為,規定檢察機關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并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辦理程序等作出嚴格規范。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假立功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