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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18項改革舉措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該實施方案涵蓋的84項改革任務中,涉及“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有18項改革舉措。
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方案提出,著眼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深入推進法律服務法治宣傳
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鑒定管理等職能,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中肩負著重要使命。去年以來,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扎實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大力加強司法鑒定管理,取得顯著成效。
司法部法制司司長、司改辦副主任陳俊生說,按照實施方案部署安排,司法部將著眼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據介紹,在深化法治宣傳教育方面,司法行政機關將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充分發揮領導干部示范帶頭作用,增強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推動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和新媒體普法制度;健全完善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推進機制,健全完善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等法治創建活動工作機制。
“我們還將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陳俊生表示。
司法鑒定制度是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制度。為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司法部將進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推動將環境損害、司法會計等司法審判急需的鑒定事項納入統一登記范圍。
陳俊生告訴記者,為提升司法鑒定的公信力,司法部將完善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鑒定投訴處理程序;健全鑒定資質評估、質量評估和誠信評價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進一步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相結合的統一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工作,發揮行業協會作用。
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中央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司法行政機關將積極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展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拓展涉外法律服務。堅持從實際出發,拓展服務領域,擴大服務規模,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陳俊生說,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將公共法律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納入政府購買項目,推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
同時,司法部將進一步加強執業監管,規范執業行為,不斷提升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法律援助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范圍,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健全便民服務機制,增強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努力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任務。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介紹說,人民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部署,從加強非訴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等三個方面推進改革。
他進一步分析說,法院既要強化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建設,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建立訴調對接平臺,強化與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對起訴到法院的糾紛進行過濾、分流和引導,充分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又要探索人民調解組織參與法院工作的新方式,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維護基層穩定的職能優勢。
在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方面,法院將加強與公安、司法行政、交通、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的銜接,協調指導相關調解工作,并建立定期溝通聯絡機制;積極推動建立行政裁決制度和行政調解制度,特別是在糾紛較多的地方,探索設立巡回法庭或工作站,及時化解糾紛。
同時,法院將積極推動糾紛解決組織建設和程序制度的完善,加強和完善與商事、保險、證券等專門領域的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
加強與商事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等仲裁機構的溝通聯系。對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執行。對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發揮公證機構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作用,支持公證機關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依法給予認可和證明,依法支持公證機關出具公證債權文書后的強制執行。
“近年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為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基礎。”賀小榮說,隨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斷完善,人民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作用將會進一步彰顯。(記者周斌文/圖)
編輯:羅韋
關鍵詞:法治 糾紛 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