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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轉須防“后遺癥”
“國家允許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流轉,可能會產生利益集團強強聯合,如果資本與腐敗勾結,土地流轉就可能在農村引發一場新的“圈地運動”;需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沖破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的嚴格限制,肆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進而加劇耕地短缺矛盾。”
本報訊(記者趙瑩瑩)“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已成為涌動的熱流。”全國政協委員郭振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土地流轉關系到農民的生存和生活前途,如果不能在流轉過程中消除隱患,一旦留下“后遺癥”,后果將難以估量。
“目前,我國土地流轉機制還不健全,操作程序也有待進一步規范。”郭振家概括了三點:政府規模化經營傾向可能導致農民土地承包權“被流轉”;土地流轉可能導致農民長遠利益受損;大規模改變農用土地用途可能導致土地非農化失控。
在他看來,國家允許土地經營承包權的流轉,可能會產生利益集團強強聯合,如果資本與腐敗勾結,土地流轉就可能在農村引發一場新的“圈地運動”;需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沖破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的嚴格限制,肆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進而加劇耕地短缺矛盾。
為此,郭振家建議,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體系,加快修訂土地管理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依法轉讓。改革并完善征地制度,出臺土地征用法,實現依法征地。出臺信托法配套的實施細則,指導土地信托契約合同的合規性,從法律角度具體規定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重點從風險防范與操作流程兩個維度強化法律層面的支持。
健全流轉服務組織,在縣、鄉、村分別設立“流轉辦”、“流轉服務中心”、“流轉服務站”三級流轉服務機構,運用行政資源,引導和規范土地流轉;搭建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平臺,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系統;培育和發展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對中介服務組織和個體經紀人從業資格嚴格認定;建立政府、農民土地合作組織、受讓企業三方協商的土地流轉利益機制,因地制宜制定土地權益分配方案;完善土地糾紛仲裁為主、訴訟為輔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受理、快速審結。
“農村土地流轉形式同樣需要創新。”郭振家提出,鼓勵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通過分紅獲得長期收益;引導工商資本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基地+農戶”等機制推進土地流轉;支持各行政村開展“互換并地”,通過減少農戶耕作的地塊數,提高農機作業水平和土地利用率,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設立“土地托管”專業合作社,為“有田無人種”又不愿流轉的農戶提供代耕代種服務,提高種植規模及效益。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土地 流轉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