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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訴訟案引人關注,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社會組織開展公益訴訟

“門檻”雖然難邁能力仍要加強

2015年08月26日 15:18 | 作者:顧磊|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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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格里沙漠污染

  公益機構對騰格里沙漠污染8家涉案企業提起公益訴訟,卻得到法院“不予受理”的回復。目前,該事件引發廣泛關注。

  2012年,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通過架設的塑料管道,將工廠的污水排入沙漠中,對騰格里沙漠的生態環境產生嚴重污染。事件被媒體曝光后,該企業與阿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渤亞化工有限公司一起成為主要涉案企業。而與此同時,寧夏中衛工業園區、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的污染事件相繼曝光,引發全社會的關注。

  今年8月,新亞化工公司站上了被告臺,提起公訴的是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檢察院。

  與此同時,8月13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綠色發展基金會”)也向中衛市中院起訴8家企業涉嫌違法排污,污染騰格里沙漠,并提出了8項訴訟請求,要求8家企業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但是,中衛市中院的答復是“不予受理”。該法院裁定認為,依據新環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必須滿足“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條件。綠色發展基金會提供的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雖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沒有同時規定業務范圍是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因此不能認定綠發會屬于“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故認定其主體資格不適格。

  綠色發展基金會覺得委屈,因為該基金會的章程是2009年修訂的,當時還沒有清晰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相關規定。該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盡管沒有具體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業務,但這項業務是完全符合其宗旨的。

  有評論認為,根據新環保法,符合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條件的社會組織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再加上《解釋》中對社會組織的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門檻”太高,難以邁過去。

  “綠色發展基金會的應對之策可能是修改機構章程。”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但如果我們關注整個環境公益訴訟的現狀,會有一個疑問,新環保法實施后,今年上半年的公益訴訟案件數量直線攀升,但參與其中的社會組織并不多。那么,公益機構自身做好準備了嗎?”

  當前符合新環保法及其《解釋》的社會組織有多少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6.9萬家,其中,生態環保類的社會組織約有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其《解釋》的社會組織共有700余家。

  也就是說,生態環保類社會組織中,符合條件的比例約為1/7左右。這些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什么?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告訴記者,當前從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需要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首先要培養專業化的人才,同時,也需要資金留住人才。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騰格里沙漠 工廠 污水 綠色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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