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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管殺人犯鬧市再殺人 法官涉玩忽職守被公訴

2014年12月11日 15:43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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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幫忙的人

  李宏亮能夠脫離法律制裁,源自一些人對他的幫助,他們來自法院等司法系統

  法院判決后,李宏亮依然脫管。

  2011年7月25日,渭南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宏亮有期徒刑十年。

  李宏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即應根據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將罪犯羈押,并交付公安機關執行。”但他則幫助了李宏亮不被收監。

  按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后,看守所應該將李宏亮交給監獄,監獄對李進行體檢后,若發現其需在外就醫,應出具書面材料向法院報告。法院收到報告后,要組成合議庭,認定犯人需監外執行后再向監獄下達予以監外執行的決定。

  李宏,幫助李宏亮超越了這些程序。

  如今,李宏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吳堡縣檢察院起訴。

  2011年8月23日,華縣看守所所長王新到李宏辦公室,領取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李宏要求王新以看守所的名義,幫忙辦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在一份辦案材料里,新京報記者看到,王新起初并不愿意領取李宏亮的執行通知書,但在李宏的一再要求下,礙于情面簽收了執行通知書,也答應幫忙辦理李宏亮的暫予監外執行的報批材料。

  為了慎重,王新將李宏的談話意思寫在了執行通知書下方,“因李宏亮現取保候審未入所,等病情鑒定后,報中院判處暫予監外執行時,再實際執行刑罰。”

  2011年9月初,王新向李宏報送了李宏亮因病暫予監外執行的申報手續,李宏看后提出,缺少監獄的拒收證明。這是申報監外執行的必需手續。

  王新又來到華山監獄,通過關系,辦理了華山監獄對李宏亮的拒收單后,交給了李宏。

  按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公安局《關于依法由該市人民法院履行對因病殘不能入監執行刑罰的罪犯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通知書》要求,李宏本應在接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召集合議庭成員進行合議,并層報庭長、主管院長審批,在十五天內作出是否批準李宏亮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并交付公安機關。

  吳堡縣檢察院稱,李宏既未召集成員合議,也未向上級匯報,更未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而是將材料放置其辦公桌內。

  這導致,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和極大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李宏亮在判決十年刑期后,長期脫管,自由出入社會公共場所,還談起了戀愛,就像什么都沒有發生過。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脫管殺人犯 法官 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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