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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二審開庭 辯方質疑死因 稱被害者死于肝病巧發
焦點三所投是否是“二甲基亞硝胺”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提出,林森浩獲得的毒物二甲基亞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書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時候,它還是不是二甲基亞硝胺?”辯護人稱,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亞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實驗中的實驗結果顯示,當時的毒性就低于國家標準,按照事發時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計算,黃洋喝下去的絕對不到致死量。辯護人在庭審中多次要求檢方出示關鍵證據質譜圖,檢方未予回應。
對此質疑,檢方稱,三份質譜圖比對證明毒物是二甲基亞硝胺。同時檢方否認故意不提供質譜圖的說法,并認為黃洋的致死量沒有精確數據,因為不能拿人來做實驗,因此定量檢測沒有意義。
記者還從庭審中獲悉,同樣一份尿液,兩個化驗機構對黃洋尿液的化驗結果卻不相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是黃洋的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則沒有檢出。對于這個問題,檢方以證人證言稱,兩個機構使用的檢測方法不同,所以檢測結果有出入屬于正常。
焦點四黃洋死于中毒還是肝炎
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委員會專家作為鑒定人,表示黃洋死亡原因鑒定為:符合二甲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
林森浩辯護人邀請的法醫胡志強在庭上提出,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據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而通過病理檢測,確定死亡性質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是“不客觀不科學的”。
檢方從法醫胡志強的專業資質、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引用的相關學術論文、動物實驗和人體之間是否有差別等,提出了質疑。
檢方同時認為,胡志強的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沒有參與尸體解剖。“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尸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尸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根據它出具結論不覺得是矛盾的嗎?”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復旦投京華時報毒案 肝病 林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