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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悅委員建議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伴隨著人們對環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當下的重要話題,也成為了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何悅關注的焦點。在她看來,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增加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內容,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需要完善。
“首先應當在立法中增加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何悅介紹,目前部分發達國家通過立法將利用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法律化。例如,2009年《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規定,到2025年,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應成為超過40%的電力和運輸燃料的來源。“而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則是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中規定的,這些目標僅是政府規劃,沒有上升為法律,目標能否按期完成具有很大彈性。”
“其次,應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投資補貼。”何悅以荷蘭為例,荷蘭《電力生產環境質量控制法》規定,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生產電力并入國家電網的生產者給予多達10年的補貼。“而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使用并非均給予財政貼息優惠,且沒有明確補貼年限和補貼數額。這在《可再生能源法》上,應當補充上來。”
不僅如此,在可再生能源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使用并非均給予稅收優惠;在能源供暖方面,也只是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等,過于原則化,并沒有具體規定鼓勵措施。
“有效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防止因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上述相應內容。”何悅說。
編輯:羅韋
關鍵詞:建議 完善 委員 發展 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