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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時代政治協商工作的基本遵循
新中國成立70余年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不斷走向成熟定型,展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獨特優勢。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規范政治協商工作的第一部黨內法規,必將推動政治協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更有實效。
確立了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確保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條例》明確,黨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統一制定政治協商工作大政方針,研究決定事關政治協商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保證政治協商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條例》還從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視角、從協商過程的角度,明確了各級黨委在政治協商活動的籌備、開展、成果運用和反饋、保障機制等各環節中的職責。同時,《條例》明確了中共黨委、政協黨組、統戰部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職責,從而細化、壓實了各方面協商領導機關的責任,使政治協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機制保障。
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內涵和形式,規范了政治協商的概念。《條例》把政治協商的基本方式明確為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兩種基本形式。把政治協商的內涵確定為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這不僅廓清了政治協商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其他協商的區別,更加有利于發揮政治協商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同時,廓清了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關系,政黨協商具有小范圍、高層次和政治性的特點,是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之間的直接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則具有廣泛性、開放性和社會性,是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開展的協商。
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內容,規范了“協商什么”的問題。《條例》明確,政黨協商主要內容是:中國共產黨全國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有關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憲法的修改建議,有關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議,有關重要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建議;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換屆時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建議人選;關系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大問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內容是: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重要事項;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問題;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
確立了政治協商的基本遵循和運行規則,使協商主體更加規范、協商活動更具實效。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基本原則,《條例》規定政治協商工作應當遵循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發揚民主、坦誠協商;堅持政治引領、凝聚共識等基本原則。確定了政黨協商的對象是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對象是參加政協的各有關方面。規范了政治協商的基本流程,《條例》專章分別規范了政治協商活動的籌備、開展、成果運用和反饋、保障機制等,形成了一個工作閉環。
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政治協商作出系統規定,有利于堅持和完善新型政黨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出來的新型政黨制度。政治協商制度的健全,無疑是完善新型政黨制度的關鍵之一。人民政協是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奪取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勝利的重要法寶,也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法寶。《條例》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作出系統規定,能更好發揮人民政協這一黨領導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聚同化異,在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作者系甘肅省政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
編輯:王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