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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如何正確理解“遺囑自由”?
近期,上海一位獨居老人將自己300萬的房產留給水果攤主的新聞引起了大家的熱議,眾說紛紜。老人的親屬更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無效。民法典從立法上確認了遺囑自由,體現了對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但是“遺囑自由”真的完全“自由”嗎?這位老人是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訂立遺囑?如果不是完全自由,又有哪些限制呢?
甲委員 法律上的遺囑自由,是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依法立遺囑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遺囑人既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因此,老人在具備遺囑能力且將房產留給水果攤主是自己的真實意愿的情形下,其將房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的遺囑是有效的。 |
乙委員 遺囑自由是一項重要原則,但遺囑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如民法典第1141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份額,法院可以直接從遺產總額中扣減一定的遺產交與這類繼承人。所以,老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立遺囑將房產留給水果攤主,其遺囑有效。但老人將房產留給水果攤主的同時,應該為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否則老人的遺囑將部分無效。 |
丙委員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即老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該遺贈合同才具有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訂立遺囑。 |
丁委員 遺囑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滿足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一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遺囑作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民法典第1134-1139條規定的遺囑形式立遺囑,同時必須符合相應的形式要件,否則所立的遺囑將會無效。所以,遺囑自由并非真正的“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
戊委員 老人若想將房產留給水果攤主,就必須是其真實意愿,且立遺囑時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此外,還需為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遺囑人也不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將遺產留給寵物。所以,雖然民法典規定了遺囑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訂立遺囑,但是這種“自由”實質上是相對的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 |
已委員 還有一個社會現象值得關注,有些人愿意把遺產留給寵物,可以嗎?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
庚委員 這的確是一個現實問題。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養寵人士越來越多,他們中的一些人把寵物當做自己生活的伴侶,視為家庭中的一員,因此,希望自己身故后為寵物留下遺產,使其免受凍餓之苦。實際生活中,也有人通過各種方式表達了這樣的意愿。我國法律不承認動物具有“繼承人”地位。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考慮根據民法典規定的遺贈制度,選擇訂立附條件的遺贈遺囑,在遺囑上寫明將財產遺贈給第三方,但條件是第三方必須飼養自己的寵物(動物)。 |
辛委員 總的來說,對遺囑自由原則的限制主要有五個方面。第一,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第二,所立遺囑必須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第三,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所立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四,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五,現階段,我國尚未確立動物的繼承主體地位,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僅限于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范圍也僅限于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遺囑 自由 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