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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丨繼承權的意思自治——遺囑繼承與遺贈

2021年05月05日 20:1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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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和遺贈是按照自然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確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并分配其遺產的繼承方式,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領域的體現。

1、 “遺囑繼承和遺贈”一章的亮點

民法典繼承編“遺囑繼承和遺贈”一章作為財產繼承的主要途徑,與法定繼承共同構成繼承編的主要內容。本章共12條,確立了我國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基本制度。與原繼承法相比,“遺囑繼承和遺贈”一章,有如下新的變化:

第一,增加遺囑形式,認為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形式。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的普及,個人電腦以及各種外設設備進入普通人的生活,也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傳統書寫方式。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這兩種遺囑形式,是順應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做出的調整,能夠更好滿足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習慣。

第二,增加遺囑信托。設立遺囑信托是自然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安排何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建立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遺囑人的自由意志,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民法典確立了種類多樣且效力平行的遺囑形式,更加凸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該規定修改了繼承法第20條規定的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構建多種遺囑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促進遺囑繼承制度的發展,保障民眾利用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權利,實現意思自治。

2、 遺囑繼承制度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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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遺囑 繼承 自治 意思 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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