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第11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在沒有前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時,后一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順序 繼承 法定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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