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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意義

2021年04月25日 14:51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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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繼承編的主要亮點之一,設立遺產管理人制度有何意義呢,看看委員們怎么說。


甲委員


民法典正式首次確立我國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內容。這一規定填補了原繼承法的空白,明確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路徑、爭議解決程序、職責內涵、過錯責任的承擔以及報酬請求權,實現遺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在避免遺產毀損、保證遺產安全的同時,貫徹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乙委員


事實上,遺產管理人的概念早在2001年制定的信托法就有涉及,2008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問題,2017年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也有相關內容規定,但均未對遺產管理人作出定義。原繼承法中僅有遺囑執行人與遺產保管人的概念,規定公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因此,在民法典之前,我國法律中不存在遺產管理人制度。部分規定中提及“遺產管理人”,但規定比較零散。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制度進行了較為完整的規定,既填補現有法律的空缺,也能更有效地銜接其他制度。


丙委員


民法典出臺以前,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遺產管理人的身影,并帶來了一個問題: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遺囑執行人?比如,2014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孫玉妹與孫國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中 , 由于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僅使用了“管理”而非“執行”或類似意思的詞語,導致雙方對“管理人”是否遺囑執行人的分歧。實際上,民法典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也是吸納了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建議,根據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所規定的一項新制度。


丁委員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有利于更好地調整遺產繼承中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解決法律實踐中難題。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發展,經濟社會條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人們所擁有的財產及財產種類不斷增多,財產形式也日益豐富,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房子、車子和存款,出現了股票債券、虛擬財產、知識產權以及各種形態的其他投資權益等紛繁多樣的財產和權益。這些新的財產和權益涉及的利益關系遠比傳統財產關系復雜,往往伴隨或夾雜著的家族關系,也關聯諸多外部因素,不僅對財富管理帶來了極大挑戰,也為遺產繼承帶來許多新的舞臺。民法典增設遺產管理人制度,實際上是立法對新時代、新挑戰的新回應。


戊委員


應該看到,社會發展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我國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遺產的合理分配問題更加受到重視。很多人的繼承觀念深受中國傳統孝道文化影響,在父母雙方都去世后才會對父母的遺產進行分割,導致在父母一方死亡至另一方去世前,存在一個較長的遺產處分“空窗期”,遺產被侵害或損害的風險始終存在。


已委員


另外,根據紅十字總會調查數據顯示,排除不可預見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死亡,我國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超過 800 萬。這種毫無征兆的死亡人數龐大,遺留下來的財產處理問題也是相當困難和復雜。還有,非婚生子女的大量存在也導致家庭結構、繼承人情況進一步復雜化。


庚委員


還有,遺囑的存在形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現代社會中,隨著立囑人經濟條件和情感因素的變動,可能會在不同時期訂立不同形態、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一旦這些遺囑出現在同一繼承事件中出現,極易引發繼承糾紛。這樣的糾紛,并非憑借遺囑或者繼承人內部協調就能避免或化解。因此,有必要選任專門的遺產管理人。


辛委員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構建是以遺產管理為核心,通過在立法上對行動宗旨、選任資格、行為限度以及適用情形予以必要的規定,確立了管理行為的邊界。遺產管理人通過協調遺產處理,可以達到任何繼承人單獨行動所無法實現的遺產順利分配的目的,這是民事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發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遺產 管理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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