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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婚姻應否說離就離?
案例1:“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促當事人重歸于好
基本案情:
甯某與鐘某于1986年登記結婚,育有一女。近年來,由于鐘某養成酗酒與打牌的不良嗜好,雙方缺乏交流和溝通,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產生裂痕。2011到2012年期間,甯某曾兩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均由甯某撤訴結案。2018年7月,甯某因不滿鐘某謾罵,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法院受理后,經庭前“問診”認為:夫妻二人之間仍有感情,不屬于“死亡婚姻”。綜合全案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規定,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個性化訂制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給予雙方當事人兩個月冷靜期。冷靜期通知書以溫和婉轉的語言告誡當事人離婚對子女帶來的傷害,并要求雙方“在冷靜期內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并積極與對方溝通,男方要積極改正缺點錯誤,女方應對男方的轉變有所回應。雙方要給予對方包容和理解,避免爭吵和猜疑”。冷靜期內,法官聯合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調解并動員當事人女兒居中調和,最終夫妻重歸于好。
法律評析:
家庭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人民法院從穩定家庭關系的角度出發,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個性化訂制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讓夫妻雙方重歸于好,使瀕臨破碎家庭得以挽救,取得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本案中,夫妻最終重歸于好,展示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價值與意義,證明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可以為那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未成為死亡婚姻的“沖動型”離婚案件提供全新解決方案的實踐可行性。
這是一個在民法典生效前的案例。民法典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與本案不同的是,這一規定適用于自愿登記離婚的情形。
案例2:法院支持全職太太離婚時主張家庭勞動補償款
基本案情:
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操持家務,沒有外出工作。2018年,雙方產生矛盾,并于當年7月開始分居。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2020年10月,陳先生在兩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后,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他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王女士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因婚后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在家料理家務、照顧孩子,陳先生除了上班,家庭事務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認為如果離婚,除分割財產外,陳先生還應賠償其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包括家庭勞動補償金,共計16萬元。
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離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支付孩子撫養費。同時,判決除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外,還責令男方支付女方家務勞動補償費5萬元。
法律評析:
這是民法典實施后第一起“家庭勞動補償”案。過去的離婚訴訟中,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主要是考慮現存的有形財產價值,不考慮家務勞動本身。其實,家務勞動對于家庭具有無形財產價值,比如配偶另一方個人能力的提供、學歷的增長,這些在有形財產當中都無法體現出來。
在已經被廢止的婚姻法中,也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但卻要求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很少有人在婚前設定這樣一個協議,使得這條規定長期處于“休眠狀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取消了婚前有協議的前提條件;二是擴大了家務勞動的補償范圍。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與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也是本案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
有人認為,本案判決補償5萬元似乎太少。主審法官闡述了本案判決家務勞動補償金額所考量的幾方面因素,包括: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具體付出的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這個數額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結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離婚 雙方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