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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彩禮能否討回、忠誠協議有效嗎?
案例1:給付彩禮后不結婚,彩禮可以索回嗎?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因與原告訂立婚約收受原告黃某、劉某彩禮現金12400元、電動車一輛及煙、酒、糖、果等物品,后原告劉某提出與被告朱某退婚,導致雙方婚約解除。原告要求返還彩禮被告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訂立或解除婚約,依照自愿原則。因締結婚約而送給對方的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附條件贈與行為,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行為停止生效,受贈方即有返還受憎物的義務。本案中,因原告劉某提出與被告朱某退婚,導致婚約解除,原告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返還現金124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電動車一輛及煙、酒、糖、果等物品的訴求,法院認為上述物品屬于一般贈與,且原告對婚約的解除有過錯,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
中國的農村包括一些城市都有結婚給付彩禮的習俗,這些給付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所以彩禮一般被認為是有條件的給付。對于雙方是否最終結婚取決于雙方的自愿,如果雙方結婚了,彩禮的給付也實現了目的。但是,如果最終雙方沒能結婚,給付的彩禮是否可以索回,則不能一概而論。對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已經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即按照贈與的錢款和物品分別對待作出判決,就是從贈與的性質以及考慮未能締結婚姻的原因等因素考慮作出的部分支持的判決。
案例2: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基本案情:
曾某與賈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簽署“忠誠協議”一年后,賈某某發現曾某有出軌行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賈某某同意離婚,但以曾某違反“忠誠協議書”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賠償金3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與賈某某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忠誠協議書”有效,且賈某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曾某的出軌行為,可以認定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實的約定。對于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書”,由于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應予以認可。故法院判決曾某支付賈某某30萬元賠償金,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分割。
曾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雙方達成和解,曾某賠償賈某某25萬元,并且當場一次性付清。
法律評析:
民法典第1043條第2款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應該說“忠誠協議”是讓這條規定變成了夫妻雙方的自愿約定,這種約定并不違法,在自愿約定的情況下,對雙方都是一種約束。既然是自愿簽訂的協議,就應該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是,忠誠協議實質上還是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的,雙方簽訂后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違約一方愿意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為自己的不忠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這也并不違法。然而,如果違約一方不愿意履行忠誠協議的約定后果,以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也不會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上海高院和江蘇高院的相關規定中,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均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如果當事人自覺履行了忠誠協議的約定,法律也不予干涉,履行的結果還是會被認可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協議 彩禮 忠誠 雙方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