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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丨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2021年02月09日 20:39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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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們在學習民法典的過程中,針對侵害個人信息保護的情況,對于請求權基礎展開如下討論?


甲委員


在民法的視野中,民事權利的實質是利益。民法上的利益不外乎以下三種:其一是絕對權,包括具有絕對權性質的人身權(如隱私權、名譽權等各類具體人格權)和財產權(如各類物權、專利權等);其二是相對權,即各類債權;其三是其他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上述三種利益中,前兩種利益已經權利化,確定受民法保護,其中絕對權受侵害的,可以通過侵權責任請求權提供保護;而其中相對權受侵害的,可以通過債權法(合同法、不當得利法、無因管理法等)中的請求權予以保護。至于上述三種分類中的其他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是否受民法的保護,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受民法的保護,則并非確定無疑,其與各國的立法傳統和司法政策有很大關系。如果受保護,則亦可以通過侵權責任請求權提供保護。

雖然國內理論和實務界對于個人信息究竟屬于權利還是利益尚存爭議,但毋庸置疑的是,民法典總則編第111條以及人格權編第六章已經明確個人信息受民法保護。因此,即使不把個人信息視為一種權利,而僅僅視為其他人格利益,個人信息受民法的保護也是確定無疑的。在此前提之下,個人信息的保護,首先可以通過侵權責任請求權達成。


乙委員


但目前,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實踐中,作為信息主體的自然人也主要是以侵權之訴來保護其個人信息。


丙委員


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明確規定,也是所有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當一個人的個人信息被侵害后,有時也會產生物質損失,有時還會產生非物質損失。比如,某公司的健康專員將其掌握的某員工攜帶乙肝病毒的信息予以擴散,導致該員工在公司內備受歧視,且產生抑郁、煩躁、焦慮等不良情緒。以上因個人信息侵害行為所導致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受害人都可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之規定,向行為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仍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這就意味著,受害人通過侵權賠償責任請求權保護其個人信息的,需要向法庭證明被侵權人的過錯。而法官在認定過錯時應遵循這一裁判思路:應首先確定行為人所處的群體,進而抽象該群體的“理性人”原型,在此基礎上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在個人信息侵權案件中,被告往往是對于海量個人信息和數據具有高超的運算處理能力的公司或組織,它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專家群體或系統。對于這種高度專業化的群體,“理性人”的標準應高于一般人的標準。一般主體對他人個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不易認定為過失。但對于這種高度專業化的群體而言,對他人個人信息的泄露,可以因其沒有盡到與其“理性人”標準相適應的注意義務而認定為存在過失。


丁委員


除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其他侵權責任請求權。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據此,如果個人信息侵權行為持續存在,如未經自然人同意而長期收集其行蹤信息;或者妨礙自然人查詢獲取其個人信息,如阻撓自然人復制其健康體檢報告;或者個人信息權益有被侵害的危險,如存儲大量個人信息的移動介質被任意棄置,則信息主體有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與上述侵權賠償請求權不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行使不需要證明被告的過錯。并且,根據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對于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法保護,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侵權 保護 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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