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委員導讀
委員導讀?丨向侵害人身自由說不!
民法典將禁止非法拘禁和性騷擾規定在身體權一章,這兩種權利都與人身自由權有關。禁錮人身自由的方式或侵犯性權利的行為,其保護方法和認定標準都能在這一章找到答案!
一、 人身自由權及其保護
人身自由權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尚方寶劍”,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具體人格權。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確認人身自由權的人格權性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權為具體人格權之一種,對于保護人身自由權有重要意義。民法典第109條也明確規定人身自由權為民事權利。
二、 侵害人身自由權
(一) 侵害身體自由權主要有以下五種行為:
1、 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體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為侵權行為。
2、 非法妨害行動。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3、 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對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 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自然人傳達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故侵害書信或通訊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權。
5、 非法進行強制醫療。未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采取強制治療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侵害思維自由權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違法行為:
1、 欺詐脅迫。欺詐和脅迫,均妨礙、干涉、限制自然人正當的思維,使其陷入錯誤的觀念,為侵害思維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2、 虛偽報告及惡意推薦。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錯誤而進行虛偽報告或惡意推薦者,是對思維自由權的侵害,為違法行為。
(三)對人身自由權的人格權請求權保護
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或者妨礙,或者存在人身自由權被侵害的危險,以及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名譽毀損的,權利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第995條的規定,請求人格權保護。具體方式包括:請求停止侵害,請求排除妨礙,請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以保護自己人身自由權的完滿狀態。
二、 性騷擾及其防范
性騷擾行為,是行為人違背權利人的意志,實施性交之外的侵害權利人性自主權的行為。民法典第1010條對性騷擾行為及其防范做出了規定。
(一)哪些行為構成性騷擾
民法典對性騷擾的具體定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概括。性騷擾中最典型的是咸豬手,甚至因為對方反抗、不安、焦慮的反應,來刺激自身以獲得自己內心的滿足。
通過權力對相對人實施壓迫行為,利用對方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性格等或在某些場合逼迫對方觀看,并在對方表現出不安、焦慮、反感的時候,欣賞對方的這種反應,也是性騷擾行為的一種。
還有些性騷擾卻不是很典型,甚至被作為社交手段。一些飯桌上出現的葷段子,聽眾中的哈哈大笑者對尷尬不安者不管不顧,甚至加以嘲弄或進而繼續講更葷的段子。尷尬不安者就是言語性騷擾的受害者。
(二)中國的反性騷擾立法
2005年修正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出現相關內容,該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同時規定受到性騷擾的婦女有投訴權,未對民事責任作出規定。
民法典編纂時,明確將性騷擾界定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并不再區分性別,除了規定民事責任之外,還規定了相關單位負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的義務。
(三)反性騷擾需要多措并舉
除了立法層面,反性騷擾制度的建設應從多個角度進行。比如,相關單位應結合相關法律、主管部門對性騷擾防范的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特點,對本單位性騷擾的防止、申訴和處置等作出詳細規定。同時,一些重點單位如高校,應設立性騷擾防治和處理的專門機構。此外,也應加強性騷擾防范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自我約束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通過社會各主體的多元協同,構筑反性騷擾的有效防線。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人身自由 性騷擾 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