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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主體有什么限制?

2020年12月20日 15:16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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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683條的規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也就是說,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包括: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于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保證人 保證 合同 主體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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