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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導讀?|三權分置讓農村土地更值錢!
民法典物權吸收了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制度。這是根據(jù)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對民法典進行的“創(chuàng)造”,是具有最鮮明中國特色的土地權屬制度,其目的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既保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又創(chuàng)設土地經營權,使農村土地可以進行流轉,讓農民能夠從土地中獲得財產性收入。
一、 “三權分置”制度的確立
1978年開始的農村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設立農民家庭承包經營權,實現(xiàn)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權分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農業(yè)現(xiàn)代化需要進行土地流轉。自2013年開始的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改革,在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進行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形成“落實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改革思路,肯定了“三權分置”的改革成果。
2018年修改的憲法第8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明確了“三權分置”的憲法依據(jù)。其后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對憲法規(guī)定的“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進行了具體化。民法典在規(guī)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經營權,正式確立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物權權利模式,以民法方式固化了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
“三權分置”是指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派生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上派生設立土地經營權的農村土地權利結構。其中,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該土地的農民家庭享有,而土地經營權有土地經營人享有,且對土地經營人不設限制、無身份要求。“三權分置”后,農村集體土地的物權結構如下:
二、 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土地經營權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339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這標志著土地經營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在民法上的正式確立,也是實現(xiàn)“三權分置”最重要的一步。
在法律上確立土地經營權,意味著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權,既可以自己經營承包地,實現(xiàn)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也可以將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轉讓給他人,獲得收益。
三、 三權分置讓農村土地更值錢
通過設置土地經營權這一新型權益,實現(xiàn)了由承包人直接經營到交由他人經營的轉變。保證在盤活農村土地的改革中,農民不僅不會失去土地,而且還能得到土地流轉收益,“錢袋子”可以實實在在地鼓起來。
“三權分置”制度,將進一步釋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動性,提升農村土地的價值。
1、 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多樣化
根據(jù)民法典第339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即可以使土地經營權充分進入流通市場,而且承包戶仍可保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jù)民法典第340條規(guī)定,受讓方取得土地經營權后,自主經營并獲利。這將更好發(fā)揮土地的效用,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 不再限制土地經營權的受讓主體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僅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土地經營權確立后,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不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從理論上講,任何市場主體都可以成為受讓者。
3、 為土地經營權賦予融資功能
過去,有法律規(guī)定,耕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權。民法典將耕地使用權從不得抵押的財產中刪除,意味著可以將耕地使用權用于抵押。土地經營權的融資功能對于促進土地流轉和擴大生產經營規(guī)模具有重要意義。
四、 土地經營權受讓人注意事項
民法典第341條規(guī)定,流轉期限為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見,國家鼓勵5年以上的長期流轉。流轉受讓人,應關注這個條款并理解立法本意,盡可能簽訂5年以上流轉合同,并及時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以取得物權法上的保護。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土地 經營權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