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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全:因無視防疫規則被解聘并不冤
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該省人社廳聯合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統一全省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審理標準。其中明確,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法第25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4月28日《新快報》)。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不少企業都面臨正常經營方面的困難,為求自救而被迫裁員,但也有少數企業以此為幌子行非法解聘員工之實。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人社部等職能部門就疫情期勞動關系問題的處理出臺相關政策,最高法亦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明令禁止企業不得在疫情期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多部門依法保障疫情期企業員工勞動權益之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該省人社廳出臺《解答》,在明確了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及時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勞動者請求新冠肺炎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等問題審理標準的同時,亦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不守防疫規則,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疑格外引人注目。
平心而論,少數企業員工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隱瞞真實情況照常上班,對此要付出被“炒魷魚”的沉重代價,這種遭遇確實令人同情。但必須指出的是,同情是美德,法律才是底線。由于少數員工的這種錯誤做法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和利益損失,因此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理邏輯。甚至說是咎由自取,也不過分。
眾所周知,應對來勢洶洶的疫情,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事外而獨善其身。作為有理性的個體,理應遵守防疫規則,相向而行地共同防控疫情。員工無視防疫規則拒不接受治療、隔離,抱著僥幸心理予以處置或者照常上班,不僅會直接干擾疫情防控大局,還有可能讓其他員工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連帶感染病毒,進而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把企業置于更大的風險中。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任性做法,為法理不容,企業完全可以根據權責對等的公平原則,依法對不守防疫規則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既關乎員工的切身利益,又關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不只是簡單的誰輸誰贏問題。尤其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更是茲體事大。也正因如此,法律和相關勞動政策對企業單方面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作出了最為嚴格的限制。只有員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企業才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當然,這種旨在最大程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設計,也應兼顧用人單位正當權益的維護。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都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無視防疫規則拒不接受強制隔離治療,還隱瞞實情照常上班,完全有可能因自身已被感染而成為新的感染源,致使其他員工大面積地被感染和隔離,必然會讓企業的利益受損。因此,依法準許企業對其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是契合法理邏輯的理性選擇。
法者,治之端也。《解答》明確用人單位可以對無視疫情防控措施、給單位生產經營造成影響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僅有利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也有利于疫情期勞動爭議的依法解決。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從容應對和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爭議糾紛,凝聚起萬眾一心阻擊疫情的磅礴力量,從而為真正實現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雙勝利奠定堅實法治基礎。(張智全)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疫情 企業 勞動合同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