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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五、 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
(十五)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支持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等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市場化運營。
(十六)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改革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堅持目標引領,強化成果導向,建立健全多元化支持機制。完善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的科研成果評價制度,修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及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態化路演和科技創新咨詢制度。
(十七)培育發展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加強國家技術轉移區域中心建設。支持科技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新型研發機構。積極推進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加快推進應用技術類科研院所市場化、企業化發展。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提高技術轉移專業服務能力。
(十八)促進技術要素與資本要素融合發展。積極探索通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科技保險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鼓勵商業銀行采用知識產權質押、預期收益質押等融資方式,為促進技術轉移轉化提供更多金融產品服務。
(十九)支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深化基礎研究國際合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重點專項,探索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新模式,擴大科技領域對外開放。加大抗病毒藥物及疫苗研發國際合作力度。開展創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動試點,發展離岸創新創業,探索推動外籍科學家領銜承擔政府支持科技項目。發展技術貿易,促進技術進口來源多元化,擴大技術出口。
六、 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二十)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優化經濟治理基礎數據庫,加快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制定出臺新一批數據共享責任清單。研究建立促進企業登記、交通運輸、氣象等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
(二十一)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推動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數據采集標準化。
(二十二)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管理制度,提高數據質量和規范性,豐富數據產品。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制定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推動完善適用于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政務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的保護。
七、 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
(二十三)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機制。完善城鄉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發布制度,逐步形成與市場價格掛鉤動態調整機制。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資集體協商和企業薪酬調查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落實并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穩妥推進存貸款基準利率與市場利率并軌,提高債券市場定價效率,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更好發揮國債收益率曲線定價基準作用。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二十四)加強要素價格管理和監督。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價自主權,推動政府定價機制由制定具體價格水平向制定定價規則轉變。構建要素價格公示和動態監測預警體系,逐步建立要素價格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場價格異常波動調節機制。加強要素領域價格反壟斷工作,維護要素市場價格秩序。
(二十五)健全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著重保護勞動所得,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貫徹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術、管理人才,充分體現技術、知識、管理、數據等要素的價值。
八、 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
(二十六)健全要素市場化交易平臺。拓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臺,完善技術成果轉化公開交易與監管體系。引導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開展數據交易。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要素交易平臺建設,規范要素交易平臺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七)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研究制定土地、技術市場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數據產權交易和行業自律機制。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推進實物資產證券化。鼓勵要素交易平臺與各類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合作,形成涵蓋產權界定、價格評估、流轉交易、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二十八)提升要素交易監管水平。打破地方保護,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范交易行為,健全投訴舉報查處機制,防止發生損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為。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行為認定、失信聯合懲戒、信用修復等機制。健全交易風險防范處置機制。
(二十九)增強要素應急配置能力。把要素的應急管理和配置作為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適應應急物資生產調配和應急管理需要,建立對相關生產要素的緊急調撥、采購等制度,提高應急狀態下的要素高效協同配置能力。鼓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數字技術,在應急管理、疫情防控、資源調配、社會管理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
九、 組織保障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研究制定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本意見確定的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
(三十一)營造良好改革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進一步減少政府對要素的直接配置。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獲取要素。
(三十二)推動改革穩步實施。在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前提下,開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試點示范。及時總結經驗,認真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不符合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按程序抓緊推動調整完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完善 機制 配置 市場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