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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協幫你重點了解12個有關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識
人民政協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 徐艷紅)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后,北京市律協按照北京市司法局黨委要求,由醫藥衛生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萬欣和他的團隊從1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個晝夜起草完成了1.8玩多字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五十問》,內容涉及疫情防治、因隔離治療引起的勞動糾紛、市場監管以及醫療機構和政府的職責等內容。記者選出12個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
1、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2、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3、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對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癥狀需要就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并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如果需要乘車前往醫院,應當撥打120、999等急救機構電話,乘坐救護車前往醫療機構,盡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療機構。
4、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于工傷?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并給予適當的津貼。
5、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期間生活如何保障?被排除是病人或者病院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動合同。
6、 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被隔離治療期間,計算在醫療期內嗎?
對于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且勞動者根據工作年限享受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則有單獨的規定。
7. 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 在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 生產或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0、 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1、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哪些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如何處罰?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肺炎 新型 冠狀病毒 隔離 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