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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辱罵毆打他人 可采取八項教育矯治措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初次審議
未成年辱罵毆打他人 可采取八項教育矯治措施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舉行,本次會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將“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向他人提供毒品”列入“嚴重不良行為”之列,以及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未成年人偏常行為
由輕及重分為三個等級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作草案報告時指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
何毅亭說,修訂草案明確了需要干預的行為,根據行為性質和危險程度,分別規定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同時完善教育矯治和跟蹤幫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條,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修訂草案主要在體例結構、一般預防、不良行為的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以及對重新犯罪的預防方面進行了修改。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采取相應的措施。
針對嚴重不良行為
可采取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
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明確,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同時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教育矯治措施,包括: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
公安機關作出前款規定的教育矯治決定,應當以實現教育矯治目的為必要,與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險性相當。
修訂草案明確,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監護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依法納入社會征信記錄
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明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執法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繳納保證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對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沒收保證金,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予以記錄;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中止或者撤銷其監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校的責任方面,修訂草案首次予以明確。
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明確,學校違反本法的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品行不良,影響惡劣,不適宜在學校工作的教職員工,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予以解聘或者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具體條款
不良行為
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明確,不良行為包括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以至于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動;觀看、收聽含有色情、淫穢、暴力、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其他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
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明確嚴重不良行為包括: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未成年人 矯治 草案 措施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