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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普案背后的論文生意

2019年06月24日 07:24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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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外包實際上也影響了維普公司的聲譽。”上述人士稱,不過,出版管理條例的處罰對象是出版單位,民營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討論。

一審判決中,修水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私設“編輯部”從中牟利。法院認為,該“編輯部”既不具備設立的條件,亦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出版單位,假冒出版單位名稱出版出版物”之情形。根據出版條例規定,即便是期刊的主辦單位維普公司設立相應期刊編輯部,亦應按照相應條件,依照相關申請、審批程序進行設立。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劉沛胥對新京報記者稱,以“編輯部”名義征稿是否是私設編輯部、冒用出版單位,要看是否取得正式編輯部的事先授權、事中默認或事后追認。他認為,該案屬于一種合法的委托代理行為。

對于是否適用非法經營罪,該案有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以維普相應期刊編輯部的名義從事涉案期刊的出版、印刷、發行活動,從中收取巨額版面費等費用,變相經營涉案期刊,使大量粗制濫造、學術水平低劣的所謂論文以非法方式得以出版、發行,嚴重擾亂了出版市場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

劉沛胥認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社會關系必須是市場經濟秩序。“就本案而言,由于欠缺禁止收取版面費的法律規定,因而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具有非法性。并且,印制贈送紙質版電子期刊的行為,其對象具有特定性、有限性和封閉性,跟市場的不特定性要求不相符合,且贈送行為是無對價的,這也不是經營行為。”

劉沛胥說,包括非法經營罪在內的任何具體犯罪都必須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印制贈送紙質版電子期刊的行為,其受眾是非常特定和極為有限的,無論如何都不具有指向社會的嚴重危害性。”

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修水縣法院重新審判。

新京報記者 王昱倩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維普案 論文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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