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沸點 沸點
維普案背后的論文生意
郭周文經常在網(wǎng)站上打廣告,廣告信息顯示,他自稱公司在南京,成功發(fā)表論文5萬多篇,70%為核心期刊,團隊有30多名兼職的各學科編輯。被吸引來的客戶一般支付數(shù)百至上千元不等的版面費。
實際上,郭周文冒用了其他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PS假的授權書和編輯部圖片。他到叔叔家裝了四臺電腦,團隊除了他,只有堂弟和兩名朋友。
新京報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2016年起,《疑難病》雜志社經常接到咨詢,作者問已收到用稿通知,何時才能發(fā)稿。發(fā)現(xiàn)有人假冒該雜志后,《疑難病》將郭周文發(fā)布的廣告舉報至相關部門,線索被移交到全國“掃黃打非”辦。
指示向下層層傳遞,2017年2月8日,修水縣警方受理該案。郭周文、鐘慧均被警方抓捕。根據(jù)官方通報,郭周文、鐘慧假冒學術期刊詐騙案,被稱作江西九江“1.10”專案,是公安部、全國“掃黃打非”辦重點督辦的案件。
根據(jù)官方通報,郭周文、鐘慧等人非法交易177筆、非法牟利30余萬元。但2017年5月19日,修水縣檢方對郭周文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日,鐘慧因涉嫌詐騙罪被批準逮捕。
隨著鐘慧被批捕,吉考公司和縱域公司的主要員工亦被修水縣警方跨省份帶走。2017年4月13日,楊細亞被警方控制,由重慶押解至修水。隨后是蔡曉偉、甘雨、黃治飛、胡靜。與吉考公司合作的印刷廠老板胡希月也接到江西警方的電話,讓他去當?shù)嘏浜险{查,他拒絕了,不久后發(fā)現(xiàn)自己被列為網(wǎng)上追逃人員。
行政處罰
起訴書顯示,鐘慧、黃治飛先是以詐騙罪被移送審查起訴,后修水檢方以非法經營罪指控蔡曉偉等7人共同犯罪。
起訴書指控,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蔡曉偉以吉考公司的名義與維普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與胡靜等人合伙對維普名下的九類連續(xù)性電子期刊進行征稿,私設編輯部,假冒維普編輯的名義,私自出版,印刷成紙質期刊,郵寄給作者,收取版面費。
在修水檢方看來,印制電子期刊屬于非法出版行為。起訴書指控,7名被告人非法出版期刊超過1000余期,共收取版面費、排版費、印刷費5299萬余元。胡希月非法印刷上述期刊22萬余冊。
2018年10月18日,蔡曉偉等7人被控非法經營案在修水縣法院一審開庭。
小學老師林清(化名)是辯方出庭的證人之一。她當庭稱,2016年前后,由于評定專業(yè)技術等級的需要,她想在期刊上發(fā)表論文。通過撥打維普客服電話,并與“編輯”對接,她成功發(fā)表文章,同時繳納了300元版面費。
“‘編輯’向我郵寄了紙質刊物。我交給學校評審組,受到認可并加了分。”林清告訴新京報記者。“我不認為蔡曉偉的公司是假冒維普。”
蔡曉偉的一審律師周澤雨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在庭上為其作無罪辯護。“蔡曉偉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免費向作者贈閱期刊,不是一種經營行為,更未損害市場秩序;贈送給特定作者,而不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顯然不是出版活動;蔡曉偉等人的活動,是經過維普公司授權或者完全知情的。”
2018年12月14日,修水縣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曉偉4年6個月;判處胡靜3年;甘雨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楊細亞獲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黃治飛獲刑兩年;鐘慧獲刑1年,緩刑1年;胡希月獲刑1年4個月,緩刑2年。
判決下達后,蔡曉偉、胡靜、黃治飛不服提出上訴。
事實上,印刷電子期刊在維普公司內部早有爭議。一份行政處罰書顯示,2016年9月,重慶兩江新區(qū)管委會的執(zhí)法人員對維普公司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9種被印制成紙質的電子期刊,于是對維普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維普公司的整改報告稱,印發(fā)的紙版,今后必須有明確的標識,以和公開發(fā)行的期刊進行嚴格區(qū)分。
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維普還向各合作方下發(fā)通知,電子期刊不能印刷成紙質以正規(guī)紙質期刊名義進行銷售。“最早是蔡曉偉提出,印刷紙刊有風險。出了這件事以后,他問能不能按需打印給作者,公司高層讓他去查政策。”
上述人士透露,現(xiàn)在維普連打樣都不用紙質版了。一名論文代理公司的人士稱,目前國內幾乎所有電子期刊,都印紙質版,供讀者訂閱或附贈作者,核心期刊也不例外。“沒有人會去看光盤。”
一名電子音像出版社的社長告訴新京報記者,打印紙質版肯定是不允許的。“電子音像出版就是以非紙介質的方式呈現(xiàn)。不論免費與否,都不需要打印出來給用戶。”這位社長解釋稱,售賣行為不能光看他給用戶提供的打印東西是否收費,而是要看整個過程是否盈利。
“這么做肯定是不合法的。”國家從事出版監(jiān)管的一名官員稱。另一名國家從事音像電子出版監(jiān)管的官員回復,連續(xù)型電子出版物不能出紙質刊。當問及具體問題時,他稱,“以音像電子出版條例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相關內容為準。”
一名在國家級新聞出版研究機構任職的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事實上,電子期刊能否打印成紙質,監(jiān)管政策上存在漏洞,未作詳細規(guī)定。如果打印的量極少,且以非賣品的形式,是在允許范圍內的。但是例如直投雜志、單位內部刊物,每次打印的數(shù)量較多,雖然不必申請刊號,這種情況也要去有關部門作申請和報批。
一審判決書顯示,修水縣法院認為,根據(jù)《電子出版物管理規(guī)定》,本案被告人將收錄上網(wǎng)的論文文檔導出編印成紙質期刊郵寄給論文作者,其行為混淆了電子出版物與其他出版物的界限,符合《出版管理條例》中“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fā)行業(yè)務”之情形。
法院認為,對于收到期刊的作者來說,其還能閱看該期刊中其他作者的論文。本案涉案期刊中,每期論文數(shù)量達數(shù)百篇,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傳播效應。故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出版、發(fā)行行為。
爭議非法經營罪
2019年6月6日,該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在修水縣法院二審開庭。
庭審持續(xù)了5個小時,蔡曉偉當庭對5299萬余元的涉案金額表示異議。他稱,這些金額包括公司的合法收入、退稿費等,且收版面費是行規(guī)。其辯護人王萬瓊稱,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禁止收取版面費。
對此,公訴人在二審法庭上稱,一審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事實上,收取版面費在國內普遍存在,亦是國際慣例。清華大學教授沈陽在2010年的研究中指出,國內買賣論文市場分為高額贏利性版面費市場、非法學術期刊市場、代寫論文市場、代發(fā)論文市場、論文榮譽市場。“只要付費,大批正規(guī)學術期刊也發(fā)表買家從非法網(wǎng)站、中介、槍手處買來的論文。”
對于有償發(fā)表論文,官方一直態(tài)度明確。2000年,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通知稱,禁止收費約稿編印圖書和期刊。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2005年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guī)定》也都規(guī)定,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版面。201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優(yōu)化學術環(huán)境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不準利用中介機構或其他第三方代寫或變相代寫論文,或通過金錢交易在國內外刊物上發(fā)表論文。
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學教授告訴新京報記者,合法刊物收取版面費的做法很常見,但本案的問題在于,蔡曉偉沒有辦刊物的許可,他去收錢與合法期刊收錢的性質并不一樣。
上述在國家級新聞出版研究機構任職的人士亦稱,收版面費違法的情況是,比如刊物的編輯把牟利占為己有。“但是本案的情況,在我看來,做法欠妥的是出版單位維普網(wǎng),它涉嫌編輯外包。相關管理條例規(guī)定,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連續(xù)出版物號。蔡曉偉的公司把版面都排好了,然后交給維普網(wǎng)終審,那么‘終審’又存在多大的余地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維普案 論文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