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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2年后被改判無罪,或可適用精神賠償

2019年05月12日 08:15 | 作者:吳元中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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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因涉嫌詐騙罪,今年69歲的江蘇鹽城老人耿萬喜曾在1986年被法院判刑5年。經32年不懈申訴,2018年6月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終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在其提起國家賠償后,江蘇鹽城中院于今年4月30日駁回了他的申請,理由是他的情形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耿萬喜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羈押,1990年9月3日就被假釋、解除羈押,《國家賠償法》于1995年1月1日才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這類案件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法院駁回其賠償請求不無道理。

其律師認為,2018年6月最高法才改判耿萬喜無罪,侵權行為一直持續到改判之時。這是把侵權時長和錯誤糾正歷時混為一談。

正如實施毆打是指相應的侵權行為,而不是侵權人不予認錯或賠償就屬于持續毆打一樣,不能因為錯案一直沒有糾正,就認為坐牢等侵犯其人身自由權的狀態就一直在持續著。

“改判前侵權一直持續說”固然站不住腳,但身為錯案受害者的耿萬喜,就不該得到相關賠償?答案是“不然”。

雖然剝奪人身自由的狀態在《國家賠償法》實施前早已終結,但因錯案狀態一直持續,耿萬喜一直處于被冤枉狀態,這持續給他造成的精神傷害是毋庸置疑的。

也就是說,精神損害并不會隨著羈押狀態的解除而終止,而是會一直持續到令他釋然,即到2018年撤銷錯誤判決、宣布他無罪的時候。所以,在精神賠償方面,宜按照批復規定或法律精神合理確定賠償金額,而不能因為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為不適用該法,使得精神受侵害的行為也不適用。

在該案中,因一個錯誤判決,耿萬喜不僅受到牢獄之災,還被單位除名,整個命運也被改變。鑒于此,該給予的合法賠償也不能不給,或少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適用 改判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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