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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下月起追償國賠責任人:追償的同時要有限度
在近年來一系列國家賠償案件引發關注和討論的同時,一部旨在完善相關機制、讓國家賠償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規章“悄然上線”。
這部名為《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文件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關注的是,在當前對冤假錯案“始作俑者”問責不盡如人意的背景下,辦法對責任人如何追償、追償標準等作出了突破性規定。
如在《國家賠償法》的基礎上,辦法明確提出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比例根據違法性質、損害后果以及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有評論認為,這樣的規定更方便在司法實踐中執行,“讓司法正義體現在每一處細節。”
設立追償制度成辦法最大亮點
“當時的背景是浙江出了幾個案子,包括張氏叔侄案,省一級的財政賠了幾筆錢,費用比較大,領導就關注了這個問題。這么一大筆錢賠出去,辦案的人不承擔點責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也有議案提案,要規范國家賠償管理,關注背后追責問題。”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張旭勇教授是當時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課題組的負責人,他告訴新京報記者,課題組從2014年暑期開始著手起草辦法。
浙江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此前接受采訪時,談到國家賠償在具體實施中遇到的困難,包括國家賠償經費財政預算安排普遍不足、賠償義務機關與財政部門在費用支付環節上職責不清、對責任人追償追責難等。
在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官方公號發布的“權威解讀”中,辦法最大的亮點被認為是對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人依法實行問責、追償制度,并建立追償實施機制。
其實,《國家賠償法》對追償制度已有規定,但現實問題是啟動難。
在中國政法大學法治研究院院長王敬波看來,追償難一直是國家賠償制度中的難點,其原因在于責任界定困難,同時過度強調追責可能會影響工作人員的執法積極性。與之矛盾的是,不追償又可能導致執法人員濫用職權。
據張旭勇介紹,課題組調研過程中去了五六個地市、七八個縣,每次調研都會叫上政府法制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城管、稅務、工商等職能部門或機構,但“調研過程中,沒有一個人提到國家賠償中曾有過追償案件。”
為了讓追償能夠啟動,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在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后,不管是否要追償,國家賠償義務機關都要作出決定。張旭勇稱,這樣的設定旨在約束和激勵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及時、積極地行使追償權力。
“不能不追償,但要有限度”
追償金額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倍,做到這種“精準定位”并不容易。
要考慮追償力度,也要顧及對執法公務人員的影響。“公務員收入比較低,如果追償力度太大是否會打擊工作積極性?”為此,課題組在最初設計辦法時作了規定,最高上限是公務員工資的2倍。
工資收入又如何界定?是否包括績效?辦法后來又明確為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追償制度的操作性,避免在具體執行中出現爭議。
浙江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在“權威解讀”中也提到,對相關人員追償是為了促使他們更慎重地依法辦案,但追償的額度不能上不封頂,應當考慮責任人的承受能力等多種因素。
去年8月,浙江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財政廳就辦法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一位參與了論證的專家向新京報記者回憶:“當時的專家論證稿規定就是2倍,論證會上大家對這個標準還比較認可。”
曾討論在國家賠償外增加經濟賠償
去年8月19日,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就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到2016年12月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內容有不少調整。
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財政部門告知已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追償或不予追償的決定;這一期限最終被放寬為“60日”。
張旭勇告訴新京報記者,這一變化主要考慮兩個因素:與國家賠償金要15日內支付相比,追償的緊迫性不是特別明顯;追償的情形在實踐中較復雜,要不要追、責任人有無重大過失、涉及相關領導如何處理等都要考慮。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浙江 追償國賠責任人 有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