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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壘:“僵尸企業”怎樣才能全面出清
作者:上海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 盛壘
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是2019年的重點工作,其中一個重要任務是加快處置“僵尸企業”。“僵尸企業”究竟有何危害?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僵尸企業”出清工作,還需出臺怎樣的有力舉措?
阻礙經濟提質增效
“僵尸企業”不產生效益卻依然占有土地、資本、勞動力等要素資源,不僅梗阻了要素資源的優化再配置和社會再生產,而且妨礙了新動能的快速形成與發展壯大,成為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的重要障礙。
在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的情況下,“僵尸企業”的群體危害性愈發明顯:
第一,暗藏局部性金融風險。
通常來說,“僵尸企業”涉及三角債或擔保等關聯責任,一旦難以維系就很有可能帶來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有時候還會把其他相關企業一并拖至破產邊緣,由此引發區域性乃至系統性金融風險。這是宏觀層面需要重視的問題。
第二,制約全要素生產率提升。
實踐證明,“僵尸企業”大多沒有能力從長遠角度提高企業運營效率、技術研發效率或管理效率。對這類企業的非市場支持因素,將制約其他企業的擴大發展和效率提升,整個行業的全要素生產率會受到影響。
第三,阻礙資源配置效率提高。
受“僵尸企業”拖累的行業,其投資收益會趨于下降,并逐漸處于資源配置的劣勢。即便產生了新技術,“僵尸企業”也無法進行技術更新,卻依然占據社會資源。這不僅會扭曲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將抑制創造性破壞機制作用的發揮。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必須加快處置“僵尸企業”,推動更多產能過剩行業出清,從而讓培育新動能的空間更大、環境更好、資源更豐沛。
面臨的阻力與難點
近年來,一大批不符合國家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和長期虧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實現關停并轉或剝離重組,許多持續虧損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通過資產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等方式逐步出清。但是,一些地方仍在給“僵尸企業”輸血續命,阻礙了出清的進度和效率。
一是出清過程中面臨重重阻力。例如,兼并方缺少利益激勵,往往缺乏并購重組的積極性;被購方擔心利益受損,阻礙兼并實施。又如,破產清算程序復雜冗長,削弱了債權人通過法律程序獲得債務保全的可行性。
此外,一些主要利益相關方也不希望企業走上破產程序,否則銀行將有可能徹底失去收回貸款的希望,地方政府則將面對GDP下降、財政收入下滑、就業壓力上升等問題。在此情形下,勉強維持“僵尸企業”經營或拖延處置,成為部分銀行和一些地方政府的目標。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出現畏難情緒。現實中,一些地方存在重識別整治、輕后續治理的問題,尤其會忽視“僵尸企業”清退后的資產回收、設備再利用、職工補償安置、再就業、勞動者權益保護、財政轉移支付等善后問題,存在引發群體性社會事件的風險和隱患,不利于“僵尸企業”的平穩有序退出。
特別是,當前的失業保險、就業培訓體系等基本保障制度,還不能很好適應“僵尸企業”處置帶來的人員安置等問題。因此,有的地方對清理“僵尸企業”設置重重障礙,防止帶來連鎖反應。同時,在職工轉崗、就業、社保等社會托底政策上推卸責任,有的甚至要求企業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導致“僵尸企業”不愿或不敢退出。
三是缺少市場化專業處置機構。目前,“僵尸企業”處置主要靠政府推動或通過銀行與企業協商處理,缺少市場化的第三方處置機構,在具體細節和復雜問題處理上缺乏專業性和規范性,也很難以中間人的立場公平公正地協調利益交叉關系。
推動企業重建產業再生
按照規定,2020年底前需全面完成“僵尸企業”出清工作。這意味著,“僵尸企業”出清工作到了攻堅階段,留下的大多是比較難啃的“硬骨頭”,需要下大力氣、花大功夫才能清除。
要以促進“僵尸企業”活力再生為導向,推動企業重建和產業再生。例如,對不同類型的“僵尸企業”應區別對待、分類施策。對那些在產品、技術、管理或市場等方面仍具有潛力的,可通過管理層持股、兼并收購、混合所有制、債轉股等方式,讓企業度過短期難關;對掌握較多資源、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但缺乏創新能力的,可鼓勵和引導優質企業依據市場競爭和等價交換原則進行兼并重組。
要通過第三方機構公正高效處置“僵尸企業”。“僵尸企業”處置涉及的利益方復雜多元,不僅包括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債務人、企業股東、管理者、職工等,地區之間還存在一些保護主義。如不能協調好各方關系,出清工作勢必會遭遇重重阻力而難以持續。為此,可借鑒日本的做法,通過設立第三方產業再生機構,站在相對超脫、中立的立場處置“僵尸企業”。
要進一步優化市場退出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社會托底功能。當務之急是把預防失業和促進再就業列為重點目標,從發放教育訓練補貼、扶持再就業等多方面保障就業,確保分流職工就業有出路、生活有保障。要通過制定生產設備回收計劃、對產能過剩型“僵尸企業”設置退出補貼機制等,為順利處理“僵尸企業”提供保障。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僵尸企業 企業 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