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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優化社會辦醫療機構跨部門審批工作的通知
四、 加強跨部門審批過程的工作銜接
各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關聯的審批事項之間的工作銜接,避免審批互為前置、反復跑腿的現象,降低社會辦醫的審批成本和政策風險。地方能夠自行協調解決政策操作障礙的,要不等不靠、盡早解決。
對有關選址、劃撥用地等審批過程,落實以下要求:
(一)選址。
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要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消防等主管部門加強配合,做好選址相關政策信息公開和咨詢服務,指導社會辦醫療機構依據政策規定,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已經設立綜合行政審批部門的地方,有關部門可依托綜合行政審批部門就醫療機構選址合規性提供“一站式”咨詢服務,有關部門要對依法受限用于舉辦特定醫療機構、開展特定醫療服務的地點和場所盡早作風險提示,咨詢意見作為醫療機構選擇經營場所的參考,不作為最終審批結論。鼓勵地方在公開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基礎上,探索制定多部門“負面清單”形式的醫療機構選址規定,便于醫療機構舉辦者掌握政策。
城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制定暫不改作醫療服務相關規劃用途的現有房屋設施用于舉辦醫療機構的要求細則,并明確辦事流程。
(二)劃撥用地。
社會力量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用于建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因尚不能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民政、中醫藥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相關政策。民政部門對除經營場所外的相關資質作初步審查后,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有條件的初審意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將民政部門的意見作為參考依據,按法定程序受理劃撥用地申請。
上述有條件初審意見作申請劃撥用地的參考依據使用,不作為最終審批結論。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具備全部規定條件后再依法完成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由此延長的審批時間不納入審批時限考核。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審批 醫療機構 主管部門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