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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發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決策部署,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現就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人民調解是在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治、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職責使命。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對于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人民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指明了方向。廣大人民調解員牢記使命、扎根基層、無私奉獻,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黨的十九大強調,要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些都對人民調解、行業專業調解和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 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優化隊伍結構,著力提高素質,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員隊伍,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確保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正確方向。
——堅持依法推動。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堅持擇優選聘。按照法定條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吸收更多符合條件的社會人士和專業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堅持專兼結合。在積極發展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同時,大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
——堅持分類指導。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和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不同特點,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
三、 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做好人民調解員選任工作
1.嚴格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既可以兼職,也可以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2.依法推選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通過推選產生。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或者居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行政區域內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推選產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應及時改選,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的原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應向推選單位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新當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人民調解員 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