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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痛分娩,應充分尊重產婦意見

2018年04月19日 15:47 | 作者:周文 | 來源: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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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新聞爆出,一名產婦入產房待產,痛得死去活來,實在忍不下去了,提出要無痛分娩,丈夫卻堅決拒絕在無痛分娩同意書上簽字。此新聞一經報道,網友紛紛質疑:“為什么不能產婦自己簽字?”

也是在近日,南京市婦幼保健院讓準爸爸們體驗分娩疼痛,10級疼痛,兩位準爸爸連一分鐘都堅持不了!而產婦的疼痛基本在8~10級之間,且持續數小時,但僅有一成孕婦選擇“無痛分娩”。此體驗做法一經報道,很多網友紛紛叫好,并建議推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無痛分娩決定權究竟在誰手里?為何會出現需要丈夫簽字同意的情況?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界、醫學界相關專家。

產婦有權獨立、自主地要求分娩鎮痛服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認為,產婦是否有權決定無痛分娩的核心問題,是要厘清無痛分娩決定權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是個人單方權利還是涉及家庭共同權利和利益?丈夫或者其他近親屬有無權利否定、拒絕或者代為行使無痛分娩決定權?

祁建建分析,產婦自主決定分娩鎮痛服務,免于分娩疼痛及由此引發的恐懼,事關產婦個人的健康權、生命權,是婦女的基本人權,其法律淵源來自憲法和民法總則。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分娩疼痛的烈度在人體疼痛中位于前列,屬于劇烈疼痛,世界衛生組織將疼痛確定為繼血壓、呼吸、脈搏、體溫之后的第五大生命體征,免于分娩疼痛屬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祁建建說,因此,依據民法總則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產婦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當時意識清醒,就有權獨立、自主地要求醫療機構為其提供分娩鎮痛服務。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寧寧也認為,從法律上講,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產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意思表示真實且意識清晰時,完全可以就無痛分娩作出判斷,且有權利就是否采取無痛分娩做出選擇和決定。產婦對這一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保護而不是遭遇阻斷。

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根據該規定,無痛分娩決定只要在產婦本人意識清醒、能夠表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醫院僅需征得產婦本人書面同意即可實施,并非必須征得家屬同意。”

“需要家屬同意”的現實誤區

當前,有的醫療機構在實施無痛分娩時,之所以需要家屬的同意,從法律層面看,主要源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方燕認為,由于“醫鬧”等引發的緊張醫患關系以及緊缺的醫療資源和條件,醫院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通常就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要求必須有患者和家屬共同簽字才實施無痛分娩。

不過,方燕同時表示,侵權責任法是全國人大制定和頒布的法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根據立法法第88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所以,只要患者堅決要求無痛分娩,即使家屬不同意,醫院也應當實施。

祁建建也認為,“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這一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55條相沖突,所以不應適用于無痛分娩。

對于有家屬拒絕給產婦適用無痛分娩的現實原因,記者梳理網絡意見,發現主要有兩種:一是家屬的不理解,特別是來自老一輩的傳統觀念,認為生孩子哪有不疼的,忍忍就過去了,無痛分娩說不定還會對孩子有副作用;二是無痛分娩的費用高。這些觀念和顧慮導致現實中,經常有產婦無法忍受生產之痛,要求無痛分娩時,卻遭家屬強烈反對的現象,從而導致公眾對“無痛分娩”的爭論。

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雷冬竹告訴記者,無痛分娩在我國開展尚不普遍,主要是廣大群眾甚至有的產科醫護人員存在這樣的疑問:分娩鎮痛有效嗎?有副作用嗎?而事實是:無痛分娩所使用的麻醉藥物濃度比正常手術麻醉大約低10倍,可以把疼痛的感覺鎮住,但不阻滯產婦的運動神經,因此不會延長產程、不增加胎兒宮內缺氧等風險。

雷冬竹說,一個國家的分娩陣痛率從側面反映了該國經濟發展和國民綜合素質水平。發達國家分娩鎮痛率達85%以上,剖宮產率10%~20%,而我國目前分娩鎮痛覆蓋率不到10%,剖宮產率高達46.2%左右。

雷冬竹介紹,美國西北大學芬堡醫學院以胡靈群醫生為首,于2008年開始在中國大陸開展了“無痛分娩中國行”,旨在推行安全、有效的椎管內分娩鎮痛,改變中國高剖宮產率的現狀,推進產科麻醉的發展,普及當今世界以團隊醫療為特征的現代產房,提高產婦、胎兒及新生兒的安全性。無痛分娩中國行已有76家合作醫院,每年惠及50多萬戶家庭,100多萬母嬰受益于這項現代產房事業。

“椎管內分娩鎮痛不但在世界范圍內證實了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中國收集到的4.5萬份分娩數據顯示,在中國現有產房條件下,24小時的產房麻醉服務,在分娩鎮痛率超過50%后,不僅減少了產婦的產痛,未增加產鉗使用率,而且還減少了約20%的剖宮產率、會陰側切率、產后出血率、新生兒窒息率、新生兒重癥監護病房入住率及新生兒早期死亡率。并且隨著麻醉醫生7天+24小時入住產房,有利于建立5分鐘即刻剖宮產機制,產后大出血預防、預警、應急機制,以應對產房變化莫測的各類緊急狀況,為母嬰安全保駕護航。產科麻醉還可以促進剖宮產后疤痕子宮、胎位不正、子癇前期三大類人群的安全陰道分娩,明顯降低過高的剖宮產率。”雷冬竹表示。

關于硬膜外鎮痛的副作用,雷冬竹說,只有少于10%的產婦會有全身皮膚瘙癢(藥效消失后癥狀隨之消失)、血壓下降、排尿困難、發熱、產程中及產后的發抖、惡心等。極少出現的硬膜外麻醉或分娩鎮痛的風險有腰穿部位出血、感染、神經損傷、癱瘓、頭痛、腰痛、過敏反應、麻醉無效等。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副作用的發生幾率都很低,并且與其他硬膜外麻醉(包括剖宮產)的風險是一致的。”雷冬竹說。

無痛分娩不是“奢侈品”,應納入生育保險范疇

雷冬竹表示,從醫學倫理上看,現代醫學歸根結底需要以病人為中心,任何醫療措施、醫療管理、醫療法則都體現一個至高無上的準則——“不傷害病人”。有一句話說的是“當你躺在手術臺上,你愛人未必希望你活下來……但是,給你主刀的醫生,絕對的、確定無疑的、百分百的,強烈希望你能活下來”,“因此,希望產婦和家屬多聽聽醫生的建議,不要對醫院和醫生存有太多的質疑。”雷冬竹說。

對于知情同意單的雙簽字,雷冬竹認為是對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傷害。“當產婦的意愿與家屬的意愿不一致時,我們應當尊重產婦本人的意愿。”雷冬竹表示。

“生命安危永遠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可怕的不是生孩子這道‘鬼門關’,而是家屬在醫患關系中不夠科學嚴謹的主見。產婦作為生育主體,法律賦予其的自主決定權更應在危急時刻發揮作用。”方燕說。

趙寧寧認為,從立法層面,應當將婦女行使其基本權利的基本保障予以明確規定,并對阻止婦女行使權利的行為進行約束。當權利行使有明確法律依據和保障機制時,就使醫院按照產婦本人意愿進行“無痛分娩”有了明確依據,從而減少甚至避免醫院和家屬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紛爭,并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權益。

祁建建建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侵權責任法,其與上位法相沖突,因此我國法律法規備案審查部門應對其第33條規定依法予以法規審查,進而對其予以修改或者廢除,以消除與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沖突,切實保障產婦獨立有效地行使其個人人身權利。

祁建建進一步說,家屬阻止醫療機構為產婦提供無痛分娩服務的,構成對產婦人身權利的侵害,也妨礙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對于家屬采取暴力阻止行為的,醫療機構應依法報警,并應對此情況如實記錄,由警方視情況對其做出治安管理處罰等決定;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家屬有經濟能力而拒絕繳費的,應屬于對產婦的“家庭暴力”,醫療機構亦應對此情況如實記錄并告知產婦。對于家屬無經濟能力的,建議國家及相應的社會組織予以救助。

趙寧寧認為,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地區將無痛分娩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范疇。中國無痛分娩率很低,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無痛分娩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導致其經常被認為是產婦的“奢侈品”,從而導致家屬因費用負擔的問題而無法接受無痛分娩。所以,從社會保障角度,應當將無痛分娩納入女性生育保險范疇。

“兒童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很多國家對婦女兒童均有特殊保護。我建議,將無痛分娩納入醫保范圍。”祁建建也這么認為。

編輯:趙彥

關鍵詞:無痛分娩 尊重產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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