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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連山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
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甘肅省今日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按照中央紀委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批準,共對218名領導干部進行了問責處理。其中,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環境保護督察組對甘肅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2017年4月13日,中央環保督察組向甘肅省反饋了督察意見,并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甘肅省,要求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按照中央紀委決定和甘肅省委、省政府批準,共對218名領導干部進行了問責處理。其中,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問責100人,包括省部級干部3人,廳級干部21人,處級干部44人,科級及以下干部32人,給予黨紀處分39人,政紀處分31人,誡勉談話16人,組織處理2人,移送司法機關2人,其他處理形式10人;其他9個問題線索問責118人,包括廳級干部12人,處級干部60人,科級及以下干部46人,給予黨紀處分65人,政紀處分27人,誡勉談話24人,組織處理1人,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1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 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局部生態破壞嚴重問題。2014年10月,國務院明確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界址后,省國土資源部門仍然在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審批和延續采探礦權共14宗,涉及保護區面積58平方公里。長期以來大規模探、采礦活動,已造成祁連山地區局部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地表塌陷;保護區內水電無序過度開發嚴重,現有42座水電站,不少水電站在設計、建設和運行中對生態流量考慮不足,導致下游河段出現減水甚至斷流現象,水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經調查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力,未能貫徹“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違法違規開發礦產資源和建設水電項目,推動整改落實不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違法違規審批礦產資源項目,協調推進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生態恢復和環境整治工作不力,對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項目查處不力,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中央紀委決定,給予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楊子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委對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李榮燦(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擔任副省長期間分管國土、環保工作)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省委常委會議上通報,李榮燦在省委常委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由中央紀委對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羅笑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擔任副省長期間分管發改、國土工作)進行約談,提出嚴肅批評,由甘肅省委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通報,羅笑虎在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給予省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石衛東(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甘肅祁連山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李進軍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省國土資源廳廳長蒲志強行政撤職處分;給予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郭玉虎(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副廳長)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張掖市委書記毛生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張掖市委副書記、市長黃澤元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李宏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天祝藏族自治縣縣委書記張發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中央紀委要求,省紀委還對其他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了問責處理,給予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建中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省發改委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孟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郭鶴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水利廳黨組書記、廳長魏寶君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李輝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原縣委副書記、縣長高林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天祝藏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王英東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除上述人員外,省紀委、相關市州紀委還對負有責任的11名廳級、40名處級、31名科級及以下干部分別給予了黨政紀處分。
二、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問題。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十分嚴峻,2014年、2015年連續兩年未完成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可吸入顆粒物濃度不降反升;燃煤小鍋爐整治淘汰工作不到位,2014年以來仍違規新增10蒸噸以下燃煤小鍋爐912臺;全省仍有404臺20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未進行提標改造;商品煤管控不到位,平涼、慶陽兩市商品煤抽檢合格率僅為30%和66%;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務的白銀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產線未拆除;甘肅中瑞鋁業有限公司2014年違法開工建設年產50萬噸電解鋁項目;《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于當年9月才印發各市州,影響當年工作安排。以上問題反映出全省環保、質監、發改、工信等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組織推進、監督考核不力,有關市州政府工作落實不到位。根據省環保督察問責工作組調查認定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給予省質監局副局長張矛行政警告處分;對省工信委巡視員張富奎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省發改委原副主任鄭玉生黨內警告處分;對平涼市原分管環保工作副市長楊軍(綜合考慮其在涇河、葫蘆河污染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對慶陽市原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白振海(綜合考慮其在馬蓮河污染及飲用水源地保護不力等方面應負的責任)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白銀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賈汝昌(綜合考慮其在白銀市重金屬污染防治不力問題上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冶金協會副會長、省工信委原材料處原處長李俊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局長嚴勇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省工信委交通物流處處長李開明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發改委產業協調處原處長楊天峰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省環保廳原污防處副處長馮國寧行政警告處分;對白銀市工信委主任趙增國進行誡勉談話;給予酒泉市質監局局長張創業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涼市質監局局長楊學文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天水市質監局局長王宏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定西市質監局局長高維東黨內警告處分;對平涼市環保局局長張雙鶴、定西市環保局局長黃強、臨夏州環保局原局長韓玉林進行誡勉談話;給予白銀市環保局局長李正倉(綜合考慮其在重金屬治理項目推進緩慢問題應負的責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涼市能源局原局長練生輝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慶陽市工信委副主任王金昌黨內警告處分。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警告 處分 黨內 環保 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