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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消費的法治化視角

2017年11月28日 14:47 | 作者:劉江翔 | 來源: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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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是人類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重要環節。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已不再是單純滿足生理需要的本能活動,而是在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下受一定觀念引導的有意識的社會性活動。也就是說,人們的消費活動不僅要受到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和社會生活方式的制約,而且受到一定消費觀念的制約。消費作為社會再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我們應當高度重視其在人與自然關系中的重要影響。

消費方式的異化及其環境影響

人類消費原本只是為了滿足人類生存的需求,伴隨著工業文明發展過程滋生的享受型、炫耀型和浪費型的消費方式使消費異化了。與此同時,隨著人口規模的急劇膨脹,人類消費需求的迅速增長及結構變化對有限的資源環境造成的壓力越來越大,人類消費所帶來的巨大資源浪費和大量廢氣物排放,頻頻引發嚴重的資源危機和環境危機。對于環境與人類消費的緊張關系,美國學者施里達斯·爾夫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消費問題是環境問題的核心,人類對生物圈的影響正在產生著對于環境的壓力并威脅著地球支持的生命的能力。從本質上說,這種影響是通過人們使用或消費能源和原材料所產生的。”在嚴峻的現實和巨大的壓力面前,對于消費問題的現實追問,除了從倫理方面進行思考外,促進生態消費的法治化則至關重要。

我國生態消費法治化的進程與特點

生態消費法治化是國家基于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的需要,通過相關立法規范人們的消費活動,確保其遵循生態規律,形成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的生活方式。生態消費法治化應該包含生態消費的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四個方面,其中立法是首要的前提。從生態消費立法情況看,該類法律已經成為環境法這一重要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實施生態消費法治化相對滯后,無論是立法進程還是公眾的法律認同都亟須加快完善。

第一,由生產到生活領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是我國生態立法的產生時期。這一時期的生態立法,主要側重于作為工農業生產基礎的各種資源的保護以及污染防治,如《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等,并沒有涉及生態消費的立法。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生態立法進入發展時期。1979年頒布了具有生態環境基本法性質的《環境保護法(試行)》,1989年制定完善了《環境保護法》。此后,我國生態環境專門法陸續出臺,由生產拓展到生活領域,但仍主要涉及生態環境的污染防治與資源保護,如《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跟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生態環境標準法。

第二,由規范機構到規范個體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立法。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有關生態消費的法律規定開始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政府采購法》等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要求,不僅規范了機構的行為而且規范了個體的行為。如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高科技和環境保護產品,促進環保企業的發展, 保證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再如200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第三,由軟性倡導到硬性規制的生態消費立法。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圍繞發展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綠色發展成為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2014年4月我國重新修訂并通過新的《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理念、技術手段、監管模式、懲戒力度方面大大地優于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改變生態文明建設僅有軟性倡導缺乏硬性規制的狀況。與此同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關于積極發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等文件陸續出臺,對于我國生態消費法治化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當屬2016年2月17日國家十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我國要著力培育公民綠色消費理念,積極引導公民踐行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全面推進公共機構帶頭綠色消費,大力推動企業增加綠色產品和服務供給,深入開展全社會反對浪費行動。

我國生態消費法治化的要旨與展望

生態消費是一種具有生態文明理念的消費方式,它是既符合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又符合人與自然的和諧、協調,既能滿足人的消費需求,又保持良好生態環境的消費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生態消費應當是人類理性消費、適度消費和綠色消費的消費形態。生態消費立法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適度消費原則。從人類主體層面看,適度消費就是作為消費主體的人,應當合理約制自身的消費,不要超出自然資源的可再生能力范圍消費資源,做到人的消費與生態環境容量相適應;從個體主體層面看,個體消費者應當量入為出,不要過度超前消費,以免導致因個體消費過度的累積而破壞生態環境。

第二,無害化消費原則。由于人類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各種的消費形式都會產生一定的廢棄物或是改變生態環境的原有性狀。因此,我們應當盡可能地使生產、生活廢棄物做到無害化排放或最小危害排放,盡量減少人類消費中產生的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三,利責對等消費原則。在人與自然關系中,人類從自然獲取的各類資源,必須努力進行生態恢復或生態補償,避免出現生態失衡,做到責任和義務、受益與補償對等。

生態消費就是廣義的綠色消費,可持續消費是綠色消費與生態消費的目標。正是在大力推進生態消費法治化的進程中,一種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國策要求,體現綠色消費方式,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新經濟模式——共享經濟在我國蓬勃發展起來。相信隨著生態消費法治化的不斷完善,全社會將逐步形成綠色消費共識,人們的生活方式將日益生態化,我們將早日邁進生態文明的新時代。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消費 生態 法治 資源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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