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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2017年11月05日 08:25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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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運行

第四章 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傳承人類文明,堅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并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前款規定的文獻信息包括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數字資源等。

第三條 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捐贈方式參與境內公共圖書館建設。

第七條 國家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能。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圖書館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保護和使用文獻信息。

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文物、檔案或者國家秘密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檔案管理或者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指導、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對在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立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

第十五條 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館舍面積、閱覽座席、文獻信息和設施設備;

(四)與其功能、館藏規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保障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章程應當包括名稱、館址、辦館宗旨、業務范圍、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則、終止程序和剩余財產的處理方案等事項。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名稱、館址、聯系方式、館藏文獻信息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館舍面積、服務范圍及服務人口等因素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文獻信息專藏或者專題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公共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館舍或者其他設施。

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剩余財產。

第二十二條 國家設立國家圖書館,主要承擔國家文獻信息戰略保存、國家書目和聯合目錄編制、為國家立法和決策服務、組織全國古籍保護、開展圖書館發展研究和國際交流、為其他圖書館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等職能。國家圖書館同時具有本法規定的公共圖書館的功能。

第三章 運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參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辦館宗旨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廣泛收集文獻信息;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還應當系統收集地方文獻信息,保存和傳承地方文化。

文獻信息的收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通過采購、接受交存或者捐贈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獻信息。

第二十六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和所在地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規范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整理,建立館藏文獻信息目錄,并依法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有關處置文獻信息的規定。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防火、防盜等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信息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對其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不得用于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館際交流與合作。國家支持公共圖書館開展聯合采購、聯合編目、聯合服務,實現文獻信息的共建共享,促進文獻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當地特點的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圖書室等為分館或者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通借通還,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總館應當加強對分館和基層服務點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檔案、文物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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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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