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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開戰在即:網店套路深,兩部法律同時出手
看點四:混淆商品來源限定“有一定影響”
三審稿提出,經營者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不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和姓名。
之所以強調有“一定影響”,是因為有常委會委員提出,仿冒他人商標標識構成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建議明確。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認為,沒有影響的商標,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較小,而且即使仿冒,對消費者認知和市場競爭秩序也不會造成太大影響,沒有必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范,被侵權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標法起訴“商標侵權”。
看點五:行業組織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三審稿新增一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此外,三審稿還提出,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包克辛在當日的分組審議中建議,在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時應當出示批準文件,不能對企業說查就查、說封就封,應當對企業的利益適當保護。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同時,相應增加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違反前述保密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張文絞)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雙十一 網店 兩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