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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房,關鍵是共有者法律關系
光明網評論員:8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消息稱,近日市住建委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聯合起草了《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指出,共有產權住房,即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簡而言之,就是一套房子,政府和購房人各持有一定比例的產權,而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的“使用權”讓渡給首次購房人,從而達到房屋的使用權完全歸購房人,以此來滿足家庭自住的需求。按照這一界定,北京市已建設銷售幾年的自住房被定位于擁有共有產權的性質,而最新的《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住房將替代自住房。
根據來自北京市住建委的權威解答,共有產權住房制度通過合理定價,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可以有效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有利于進一步平抑房地產價格。而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北京市推出共有產權房政策也是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關鍵一步,對于穩定房價有著長遠的影響。
自從去年年末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樓市定位以后,各地樓市調控不斷層層加碼。聯想起今年三月份北京市主政官員的話,“房價要是再漲,我這兒還有招”,大約共有產權房就是所謂的“招”中之一了。
在房價已經高不可攀的北京,即便房價停止上揚,對于很多工薪剛需族來說,依然只能望房興嘆。而共有產權房的確給了廣大剛需族一個可以想象的機會,如果定價合理,數量供應上能夠滿足基本需求,地理選擇上能兼顧職住平衡,共有產權房當比之前的自住型商品房更人性、更惠民。
其實,共有產權住房不是北京的首創。從2007的江蘇淮安,到2013年前后的上海,全國各地都已經探索實施了多年。并且在2014年,住建部就明確提出過將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作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就這些年國內的探索來看,普遍地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亟待厘清和解決。諸如:政府所占份額的合理性問題,到底是保障房性質還是商品房性質,針對中等收入群體還是低收入群體,為了平抑房價還是讓“居者有其屋”,途徑供給是開發商還是政府,定價如何實現彈性合理,如何避免像某些保障房真正需要的人排不上而開寶馬奔馳者輕松入住,如何合理安排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問題等等。
此外,作為個體的共有者,與力量強大的政府共有者,在占有、處分等問題出現分歧時,如何實現法律權利平等,也是要提前考量的問題。雖然共有產權住房因為探索的時間較短,短時間內還不會涉及到損壞、拆除等問題,但是將來如何保障個體共有者應有的法律權益,使之不因為力量的強弱差距,也不因為份額的大小差異,而失去法律公平正義的庇護,這是亟需重視的問題。
質言之,對于公有產權住房,只有事先厘清共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妥善解決共有產權住房中普遍存在的那些問題,也才能真正使之成為老百姓安居樂業的壓艙石、定心丸。
編輯:梁霄
關鍵詞:共有產權房 共有者 法律 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