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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遞柜,消費者要有選擇權
智能快遞柜一方面方便了消費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消費者的購物風險,對此有必要厘清法律關系、合理分擔責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隨著智能快遞柜進入越來越多的社區,安全、便捷、高效是智能快遞柜帶給我們的改變。但對于智能快遞柜,你可能還有很多疑問:收不到取件碼,該如何打開柜子?寄存期間發生丟失、損毀,誰來擔責?(6月19日中國新聞網)
“快遞送上門,家里沒有人”的現實難題,使得智能快遞柜成為解決快遞包裹“最后一百米”較為經濟有效的方式。但是,這本是方便消費者也方便快遞員的創新之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讓不少消費者在購物體驗中如鯁在喉百般不爽,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問題應當引起重視。
在規范快遞業的現有法律法規中,除了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外,莫過于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了。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這一規定在點對點配送模式下相對容易執行些,由此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也容易認定。但是在智能快遞柜產生后,當面驗收的環節沒有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收不到取件碼怎么打開柜子,包裹遺失損毀責任如何認定等,都是不容回避的問題。如果把這些責任都讓消費者來承擔的話明顯不合理,在實際操作中,消費者也正處于這種不合理的地位。也就是說,智能快遞柜一方面方便了消費者,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消費者的購物風險,對此有必要厘清法律關系、合理分擔責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智能快遞柜的使用是快遞運輸合同的一部分,也是消費者購物合同的一部分,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應當遵循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這其中,自愿原則和公平原則應當得到充分體現。遵循自愿原則,就是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既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己所購買的商品,也由消費者自主選擇這種商品通過何種物流形式到達自己手中。當消費者認為商家所提供的物流將加大自己購物風險的時候,可以選擇不購買此種商品,或者要求商家提供更為保險可靠的物流方式。這就要求商家通過店堂告示或在購物頁面的顯著位置標明物流配送形式以供消費者選擇,讓消費者對自己的購買風險在有足夠認知的前提下合理規避。這一點,已經正式實施的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第七條作出了“應當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的規定,而且進一步規定收件人沒有明示同意的,“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
遵循公平原則,就是在智能快遞柜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包裹投遞糾紛,應當依據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法律責任。但如果消費者并沒有選擇智能快遞柜配送模式,快遞企業將之配送至智能快遞柜后發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不應當由消費者來承擔,消費者有向快遞企業索賠的權利,也有向商家索賠的權利,商家和快遞企業不得相互推諉,快遞企業或商家認為責任在對方時,也應當先行賠付消費者,然后再向對方主張權利。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快遞 消費者 選擇權 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