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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披露于歡案檢察機關調查詳情
出庭意見是依據調查和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依法慎重作出的
記者:檢察機關為什么不在庭審前公布本案的具體意見?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過深入細致、全面客觀的調查、審查和廣泛聽取意見,形成了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這個意見是依據調查和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依法慎重作出的。不提前公布,主要是考慮到本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二審庭審過程中,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官需要結合庭審舉證、質證情況,當庭發表意見,這體現了依法按程序辦事的基本要求。二審法院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使二審庭審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提取了執法記錄儀、處警記錄等重要物證、書證
記者:山東省人民檢察院5月26日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檢察機關為什么認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這是輿論關注的一個焦點,也是我們調查工作的重點之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先后詢問了所有處警人員和主要的在場證人,提取了執法記錄儀、處警記錄等重要物證、書證,反復查看了案發地——源大公司的廠區監控錄像;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也對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犯罪問題進行了專門調查。經過調查,我們的結論是,案發當晚處警民警并不涉嫌瀆職犯罪。
檢察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是:2016年4月14日22點07分許,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員工報警稱“有人打架”。22點17分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帶輔警2人到達現場。處警民警聯系報警人,電話未能接通。民警發現公司辦公樓一層接待室聚集多人,遂進入接待室進行詢問。室內雙方均表示沒有報警并各執一詞,民警警告在場人員不準打架。于歡的母親蘇銀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員工報的警,民警于是準備出去尋找報警人。蘇銀霞母子打算與民警一同離開接待室,被討債人員阻攔,民警再次警告不準動手。22點22分許,處警人員走出房間,源大公司員工(非報警人)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并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相關證據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里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點23分許,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后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內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向民警反映情況。22點25分許,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于歡手里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于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隨后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像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后未再有任何移動。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范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檢 披露于歡案調查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