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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治理:歷史鏡鑒與域外經驗
共享經濟在國外面臨的主要問題:相關法律規范空缺
共享經濟的特點和運行模式模糊了個人和企業正式員工之間的界限。比如,打車服務和共享廚房的提供者并不是專職的司機和廚師。將共享經濟中的個體定義為雇員還是個體戶一直都是被重復、廣泛爭論的焦點。據統計,在美國大部分Uber和Lyft的注冊司機每周基于共享平臺提供的服務低于15小時;只有1/5的易集(Etsy,手工交易網)用戶,將此看作是自己的全職工作。如果將針對全職或專業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條款施加于共享經濟中的非職業參與者身上,則會提高共享經濟的進入門檻、削弱共享經濟中的基層創新。同時,傳統市場中為保障安全和公平而設立的法律條款、制度等,并不能有效適用于共享經濟這類非正式、高開放度的參與型經濟。歐盟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共享經濟中的服務、商品提供者和接受者,與傳統企業與員工和客戶的并不相同,這可能會影響到對共享經濟業務的監管框架。
缺乏對參與者的權益保護
一些共享經濟領域的專家和管理者也開始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思考其所帶來的影響,認為如果不能為參與者提供合適的保障,仍會出現其他形式的市場失靈。共享經濟可以被看作是零工經濟的一種形式,即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職業者構成的經濟領域,利用互聯網和移動技術快速匹配供需方。在國外尤其是美國有很多提供此類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這樣的經濟形式雖有利于將閑置資源進行高效利用。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參與共享經濟的組織群體,一直處于商業和個人、公共和個人之間的“灰色地帶”,這也導致參與者不能像職業工作者一樣享有《雇傭法》提供的人身安全、最低薪酬、每周最高勞動時間等權利保障,在這種經濟下,服務提供者成為了弱勢群體。正因如此,許多專家指出,出臺適用于共享經濟發展的雇傭法將成為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礙。
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共享經濟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在各國屢見不鮮。美國一些地區,就出現了諸如Uber這樣的共享出行因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被職業出租車司機抗議,從而引發了關于到底是社會全體從共享經濟中獲益,還是僅僅一部分人獲益的問題。除了美國面臨的問題,在共享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歐洲國家也面臨著如何針對共享經濟的發展平衡社會競爭。
除了共享經濟參與者與社會傳統工作人員之間的矛盾,共享經濟中的交易者也會為沒有參與交易的其他人帶來不同的影響。這主要由于,交易雙方在達成交易時通常并不會考慮交易所帶來的外部性。這些外部效應可能是負面的,比如,“共享住宿”中嘈雜的短期租客在一個公寓大樓可能將自己擾民的行為成本強加給其他居民。而正面的外部性可能表現為,游客被當地可供使用的共享房屋數量增加及便捷性所吸引,為當地的旅游景點、餐館等消費場所帶來額外的客源,帶動當地旅游產業發展。當然,負外部性還可能導致某些服務供過于求,導致效率低水平的市場交換。
編輯:梁霄
關鍵詞:共享 經濟 治理 歷史 鏡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