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江蘇省政府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新華社南京4月26日電(記者秦華江)26日,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訴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糾紛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首起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原告訴稱,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榮無廢酸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多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以每噸處置費580元的價格交給王占榮處置。王占榮明知船東丁衛東無廢酸處置資質,仍將廢酸以每噸處理費150元的價格交給丁衛東處置。丁衛東安排船工孫新山、錢存林、張建福、王禮云等人將其中2698.1噸傾倒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嚴重污染環境。
原告認為,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負有防范其副產廢酸污染環境的義務。但本案被告以明顯低于實際處置成本的價格交給他人處置,在明知廢酸極可能被非法傾倒情況下,卻對此持放任態度,其委托并不具備能力和資質的個人處置廢酸,應視為是一種在防范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該不作為與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委托王占榮處置廢酸的行為是違法傾倒得以實施的必要條件,也是造成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環境污染的直接原因,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規定,致使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2698.1噸廢酸傾倒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的河水中,造成了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對江蘇科技咨詢中心出具的(2014)認字第04號污染環境損害評估技術報告認定被告已經排放的2698.1噸廢酸液的污染修復費用為2428.29萬元均予以認可。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同意賠償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428.29萬元,用于生態環境修復。在法官的組織下,原、被告雙方均有調解意愿。法院將擇日組織調解,如調解不成,將依法判決。
據悉,此案是江蘇省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以來,省政府與省環保聯合會攜手作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江蘇 環境公益訴訟案